全國縣市議員也要財產申報了! 政院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21日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21日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實習記者張鈞量/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21日召開,並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20條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為了讓民眾了解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因此提出修法規定,未來議員的財產將上網公告至喪失身分後1年。

法務部表示,為使民眾瞭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法務部研議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並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
現行法律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立法委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至於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則無須公告。為達成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應有增列渠等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公告之必要。

二、增列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期間。
目前雖規定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予上網公告,但上網公告時間為何未明確規定,考量如將公職人員歷年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其內容將甚為龐雜,年限久遠之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亦無實益,因此修正增列應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

三、修正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及上網公告之日期,並增列公職候選人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之期間。

法務部指出,現行規定公職候選人之申報資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申報10日內上網公告,考量各候選人申報時間不一,導致各候選人上網公告日歧異。且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雖須申報財產,但若候選人資格經審定不符,亦無公告財產之必要,故修正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同時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將財產申報資料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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