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與少女交往半年「嘿咻90次」還車震 分手挨告下場曝

▲桃園市邱姓男子2020年4月至10月間與未滿16歲女網友交往,期間在住處與車上嘿咻90次,2人分手後少女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邱姓男子2020年4月至10月間與未滿16歲女網友交往,期間在住處與車上嘿咻90次,2人分手後少女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邱姓男子2020年間透過臉書認識還在念國中的少女,2人成為男女朋友後,從當年4月至10月之間,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以每週平均3次頻率分別在邱男住處、車上發生過90次性行為,2人因故分手後少女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邱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2人發生性行為時為情侶關係,但對未滿16歲之少女身心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審結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共9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4歲的邱姓男子於2020年4月間與未滿16歲少女透過臉書認識成為男女朋友關係,邱男明知少女未成年且未滿16歲,從當年4月8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交往期間,在其住處或駕駛轎車中,以不違反少女意願下,以每週3次頻率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共計有90次合意性交行為,後來2人因故分手,少女出現異樣被家人發現報警提告。

邱男在檢警偵訊時坦承犯行不諱,檢方根據少女指證與邱男警訊自白等證據,偵結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邱男亦坦承犯行,法官審酌邱明知少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思慮未臻成熟,仍與之為性交行為,雖未違背少女意願,仍對於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且迄今尚未與少女達成和解與賠償損失,且未獲少女原諒,衡量2人發生行性為時係情侶關係,審結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9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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