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引發公共工程營造廠「租借牌」的疑慮。(資料照/記者蕭可正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賴鼎銘21日表示,太魯閣號事故引發各界對公共工程營造廠「租借牌」的疑慮,有關政府防杜營造廠「租借牌」的機制與成效為何,經過調查發現有查核機制不確實、欠缺主動勾稽系統及登載不完整等3大問題,因此提案函請工程會與營建署檢討改進。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日前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林盛豐提出的調查報告,並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內政部營建署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說明,我國公共工程標案因租借牌,涉有違反《營造業法》第54條而遭機關停權的廠商,一年約有146件,經查來源均為被動靠檢舉或民刑事官司查獲廠商租借牌。
調查報告指出,營建署及工程會都聲稱現階段難以查核,並欠相關查核機制,難以善盡主管機關職責,營建署及工程會理應找出發現租借牌的方法,建立查核機制,以維護公、私營建施工品質與公共安全。
監委表示,經查核在建公共工程發現,每年大約有400多位專任工程人員跨2家以上營造廠執行業務,還有部分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數量頗多疑似異常,且該數量統計尚未區分案件的面積規模與樓層高度,上述人員是否違反《營造業法》規定,尚待營建署與工程會查證後依法處理。
監委批評,有關民間私人工程跨營造廠執業情形及私人工程執業案件數統計情形,營建署欠缺統計資料庫,遑論與公共工程資料庫勾稽主動示警,有關單位應健全資訊系統落實相關查核機制,確保施工品質與公共安全。
監委指出,工程主辦機關為管理營造廠第一線單位,平時管考廠商、工程人員出差勤、證照與人員是否一致、是否為租借牌等等,因此要確認不是租借牌且資格無誤後,由該機關填寫登錄在標案管理系統中,是最能發現租借牌情形的第一線單位,重要性不言可喻。
監委表示,部分機關未詳實審查及妥適控管系統表單填寫,導致未能落實查證施工期間廠商聘用的人數及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工程會應就所列工程缺失個案進一步查明,如涉違反法令或未落實執行者,應移請主辦機關依法或契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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