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總統8次特赦這些人!阿扁官司連爆前 特赦白米炸彈客等22人

▲▼總統蔡英文接見「巴拉圭工商部長賈斯迪優尼(Luis Castiglioni)」訪問團。(圖/總統府提供)

▲總統蔡英文任內第二次特赦案,宣布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圖/總統府提供)

記者林冠吟/整理報導

總統蔡英文22日宣布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2人遭處罪刑宣告無效,而回顧歷年總統特赦紀錄,總統蔡英文任內共有兩次特數紀錄,除此次國軍團體加菜金案外,上一次則為布農族人王光祿因非法持有槍械,獵打長鬃山羊和山羌,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而《東森新媒體ETtoday》也將為您整理歷年來8次總統特赦與相關案件。

回顧此次特赦案情,總統府2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為落實罪刑相當之憲法原則,顧念國軍將士服務軍旅之貢獻,以符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使兩人罪刑之宣告均無效。

▲▼歷年總統特赦案件一覽。

而此次案件中,韓豫平、張淯森兩人於2015年分別任職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之參謀長、行政士,因違反國防部加菜金作業規定,以團體加菜金支付指揮官宴請下屬餐會之3名軍眷,費用共計2,880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之罪刑,分別遭處4年6月、1年之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案經最高法院於111年2月9日駁回上訴確定;韓豫平之退除給與另依法減半。檢察官嗣以案件有疑,主動為被告之利益,另向法院聲請再審中。

總統府指出,韓豫平、張淯森2人所涉貪污等罪,依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將公有財物挪為私用或將詐欺款項中飽私囊,而餐會宴請之3位民間人士皆為軍眷,以團體加菜金宴請,縱有行政作業之瑕疵,惟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無不合人情之處;復以本件支用之金額甚微,而量處之刑度極重,致生罪責與處罰不相當,顯然過苛,難符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而這也不是蔡英文任內第一次特赦,早在去年5月,蔡英文在第二任期就職滿一周年之際,宣布特赦布農族人王光祿,他因年邁母親想吃肉,持撿來的非法槍械,獵殺先前被列為野生保育動物長鬃山羊和山羌,因而遭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蔡英文表示,為表達對原住民族傳統的尊重,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批示同意特赦獵捕野生動物觸法的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

而除蔡英文外,前總統陳水扁任內也有特赦記錄,總計2次,為2000年於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上,宣布特赦拒服兵役的宗教良心犯、曾茂興公共危險案與蘇炳坤強盜案,共21人;另在2007年,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案。

▲前總統陳水扁主持《國務機要費案國際記者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前總統陳水扁任內亦有兩次特赦。(圖/記者林敬旻攝)

在宗教良心犯中,黃嘉明等十九人均為「耶和華見證人」信徒,基於信仰教義要求放棄學習戰事,服役後拒穿軍服,也拒絕接受軍事訓練,以致觸犯陸海空軍刑法抗命罪,分別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而台灣已在2000年2月2日公布替代役實施條例,對於因宗教信仰因素而拒服兵役者,已許可申請服替代役,所以如果仍將少部分在監服刑或假釋中的宗教良心犯繼續囚禁或保護管束,實欠公平;何況其等寧可選擇於獄中長期服刑,也不願服行較短的役期,顯見非畏苦怕難,逃避兵役。

在曾茂興案中,曾為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榮譽會長,為喚起輿論重視勞工權益及聯福製衣股份有限公司擅自關廠,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退休金,致使為數眾多之勞工及其家眷頓失生計,也為促請政府相關單位儘速介入處理,而帶領該公司員工在鐵路平交道拉布條、靜坐、俯臥鐵軌阻斷火車通行,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雖為法律所不許而構成犯罪,但其情可憫,且其入監執行已數月,可達警惕之效。

另有關蘇炳坤一案,由於監察院、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立法委員、檢察界均認本件判決確有爭議,該案曾聲請再審4次、提起非常上訴4次均遭法院駁回,其司法體系內之法律救濟程序已窮,惟審酌該案判決有罪之證據僅憑共同被告郭中雄前後矛盾之供述及自白,尚乏其他確切證據證明被告有本件犯行,為落實重視人權的理念,依赦免法第三條後段規定,使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此外,前總統李登輝任內也曾有過一次特赦案件,為在1990年5月20日,特赦美麗島事件27人;而前總統蔣中正任內亦有3次特赦案件,為1965年特赦台獨教父彭明敏、1961年特赦陳興案與1937年特赦西安事件中的張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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