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教練對14歲女學生襲胸摸下體 認罪和解求原諒獲緩刑5年

▲桃園市吳姓男子兼差當跆拳道教練,於2019年5月間乘2名女學生在其住處熟睡之際,對14歲女學生襲胸摸下體猥褻得逞。(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吳姓男子兼差當跆拳道教練,於2019年5月間乘2名女學生在其住處熟睡之際,對14歲女學生襲胸摸下體猥褻得逞。(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白天在工廠擔任司機,晚上兼差當跆拳道教練,吳男遭指控於2019年利用擔任教練期間,趁2名年僅14歲女學生在其住處住宿同床就寢熟睡時,對其中1女襲胸摸下體猥褻得逞,女學生被驚醒後因害怕而繼續裝睡,事後向另一女學生哭訴,吳男惡行被揭露;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吳男坦承犯行,並與女學生家屬達成和解且完成賠償,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7歲的吳姓男子晚間兼差當跆拳道教練,女學生自國小3年級起接受吳指導跆拳道,明知其未滿16歲,性自主觀念未臻成熟,於2019年5月19日因比賽因素借宿教練住處,邀請14歲的女學生與學妹至其住處,三人同床共眠。

凌晨時分吳男見2女熟睡,竟側身將腳跨在女學生身上,把手伸進其衣服內,撫摸腹部、胸部,接著伸進內褲撫摸下體乘機猥褻得逞,女學生被驚醒,因害怕不知如何處置,只能繼續裝睡;翌日向學妹哭訴被教練猥褻一事才揭發吳男惡行。桃檢複訊時,吳男坦承犯行不諱,檢方偵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院方建議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審酌吳男為女學生之跆拳道教練,應本於職責授業外,更應嚴守分際,竟利用其與父母之信任,趁女學生因比賽借宿其家中機會,趁其熟睡不知抗拒下,對其有乘機猥褻之行為,對他人身體性自主權毫不尊重,女學生身心受創甚鉅,應予以嚴加深責。

法官衡量吳男事後已與女學生與其家人達成調解,並於今年2月間賠償完畢,參酌地院調解筆錄等資料佐證,考量吳男自陳目前在工廠當司機、晚間教跆拳道,事後獲得女學生與其父母之原諒,同意給予緩刑機會,信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有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審結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另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少女實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及聯絡、接觸,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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