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何姓男子於女友租屋處性侵閨密室友,案發時閨密2歲幼兒就在旁邊。
記者郭玗潔/桃園報導
桃園何姓男子於109年2月21日晚上6時許,前往女友茵茵(化名)在楊梅區的住處,用女友給他的備用鑰匙自行開門進屋,見房內只有室友小珍(化名)和她2歲的兒子,竟當著幼兒面前,強行抱住小珍並壓制在床,不顧小珍反抗性侵得逞,事後小珍報警,經桃園地院審理,依犯強制性交罪,判何男3年8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何男表示自己當時另有未婚妻,和女友茵茵分手後不忍馬上斬斷感情,所以回頭找過前女友幾次。21日那天他想到茵茵家拿工具,因茵茵加班,他等不及就自行前往,遇到小珍主動投懷送抱發生關係,事後茵茵還打給他的未婚妻指控他強姦小珍,叫何男拿3萬元出來和解,他不想鬧大才答應,但事後越想越不對勁,覺得被仙人跳,所以沒給錢。
何男律師也質疑小珍雖表示受性侵後下體「很痛」,但沒有任何外傷,該處隔音極差,若小珍呼救或幼兒見媽媽被欺負哭鬧,應會驚動鄰居。且在事後小珍沒有報警,反而先由茵茵打電話給何男,才去報警,認為小珍經濟不佳,見何男會給茵茵錢,也想得到好處,才主動示好,又茵茵因為何男選擇未婚妻,想報復何男,兩人一起虛構故事跟何男要錢。
小珍則表示,那天她和2歲兒子躺在床上休息,何男突然進門對她毛手毛腳,強脫褲子性侵。她一直推何男和閃躲,也有跟他說不要,兒子在何男壓她時有推何男,但何男不搭理。事後小珍向茵茵傾訴,茵茵帶她報案,才由女警帶去醫院驗傷。何男打給茵茵說想和自己以3萬和解,但並沒有賠償。
茵茵作證,案發時她和何男是男女朋友,所以才給他鑰匙,也不知道他有未婚妻。當日何男並沒有先告知要來她家,晚上她打電話給小珍問她晚餐吃了沒有,小珍語氣平淡的說她被強姦了,下體很痛,見面時看起來也很難受。報案前她希望小珍不要告何男,所以先打電話給何男但他沒接,才陪小珍去警局報案,後來何男回電,當天半夜與茵茵約在火車站見面,何男坦承他一時衝動強姦小珍。錢的方面,是小珍說想用3萬元和解,她還想一起幫何男籌錢,但何男人就消失了。後來小珍在住處用美工刀割腕,兩人感情破裂,她把小珍趕離住處。
法官斟酌三方說詞,認為被害人對於被性侵之反應未必一律相同,不一定都會大聲呼救或立即報警,且依小珍和兒子的相處情形,也不可能在2歲兒面前主動和何男發生關係,且小珍在審理時亦表示「我怎麼去求救,我想去求救也不可能把我兒子一個人丟在那裡,我也不可能一戶一戶去拜託人幫我報警,等下我被人家說我是神經病」,可見小珍在案發時有驚懼之心,更擔心其幼子受害,而於遭何男侵害時未強烈求援。且事發後茵茵曾見小珍痛苦神情、事後有割腕輕生舉動,到法院審理時仍有哭泣反應等情形,與一般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事後情緒反應相符,認為當日何男確有對小珍做出強行脫褲性侵行為,依犯強制性交罪,處何男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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