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卓男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共115罪,各處2月,應執行6月。(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台南19歲卓姓軍人去年1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15歲少女,明知對方未成年,竟在當天見面就發生關係,直到3天後才交往,甚至天天向少女求歡,即便入伍後也維持每周2次的頻率。事後,少女提告性侵,雖證據不足,但由於少女未成年,加上卓男具現役軍人身分,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最後雙方調解成立,台南地院判處應執行6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卓男去年1月24日在網上認識少女後,當天隨即見面發生關係,1月27日才正式交往。不過,自1月24日當天起,卓男就天天要求魚水之歡,一直到3月31日入伍前,在各自住處不斷發生關係,頻率約每天1次。後來卓男入伍,期間仍以每周2次的頻率求歡,直到9月18日止約48次,上述總計115次。
後來,少女在母親陪同下到警局提告性侵,稱卓男1月24日到1月31日違反她意願,性侵得逞7次。少女供稱,「前幾次發生性行為時,我有拒絕,但他(卓男)將我壓在床上,但我沒有跟別人說,也沒有去驗傷。」少女母親也證稱,2人交往期間有一起同住在雙方各自住處。
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如果少女所述為真,為何後續仍同意與被告交往,甚至同意同住一處?再者,少女未在第一時間驗傷,也未留下任何書面證據或轉知他人,本案並無何證據可認定被告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與少女發生關係,與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不符,因此針對卓男與未成年發生關係部分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時認為,卓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心智發育尚未健全,思慮也未臻成熟,竟為一逞私慾,仍與少女發生關係共計115次,影響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已觸犯刑法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法官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又未違反少女意願而發生性行為,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且已與女方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完畢,女方也請求從輕量刑,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共115罪,各處2月,判處應執行6個月徒刑,緩刑2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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