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外送員跟美食平台到底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法院針對「2019年之中的」外送員與外送平台間做出有勞雇關係。(圖/記者林敬旻攝)
自2019年發生食物外送員的死亡事故後,外送員的權益問題隨之浮上水面。勞動部火速進行勞檢,認定不幸死亡的食物外送員與外送平台間是「僱傭關係」,就是一般俗稱的勞工跟雇主,而不是「承攬關係」,並要求外送平台依《勞基法》規定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另對於平台沒有給勞保的部分,將依法處理。
這樣的認定,外界普遍叫好。不過,食物外送員的身世之謎並沒有完全結束;一方面,外送服務員跟外送平台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會有什麼差別?這點在外送平台提起了行政訴訟之後,法院給出了答案。
平台管很多,服務員就是勞工嗎
對於外送平台與外送服務員間的關係,法院參考了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及過往實務的標準,舉出下列觀察角度,如果符合越多或程度越高,就越該被認為是勞工,而被認定為「僱傭關係」,像是:1.人格上從屬性;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4.組織上從屬性。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別強調,《勞基法》只規定了從屬性這個概念,並沒有明文要求必須人格、經濟、組織上從屬性或親自履行全部都兼具時,才能認定是勞雇關係。
因此在認定時,應著重在從屬性的程度,是否已達認定勞動關係不可,才能給予保護的程度;否則,不宜因某項從屬性的特徵較不明顯,就全盤否定有勞雇關係的存在。
外送服務員是勞工嗎
首先,法院認為從外送平台提供的新手指南中,可以發現外送員沒有決定如何提供送餐服務的自由,平台對於外送員應如何提供外送服務、如何與客戶應對、如何依據客戶指示而提供服務等環節,都有具體指示規範,而外送員為了繼續獲得服務報酬避免被停權,會努力達成平台要求的標準。
如果未達成前述標準,將可能會被停權,形同無法繼續從事外送員工作。外送員如果有多次錯誤交付餐點的紀錄,也將導致帳號停權及扣除獎勵。這些都證明外送平台對於外送員未達標準或違規行為有懲戒、處分的權限,在在顯示了外送員對於平台的人格從屬性。
另外,在新手指南中,也有關於「使用非本人帳號、登記車輛」方面的規定,例如平台要求外送員不應登入、使用非本人的帳號,也不可出借帳號給他人使用,僅可使用帳號登記車輛,若有變更車輛需求,也要進行變更設定等。由此可知,平台確實有外送員必須親自履行外送服務的要求。
經濟從屬性方面,因外送員在經平台計算勞務提供的數量後,會定期收到平台給付的報酬,外送員不必再開立發票給外送平台而請款,且外送平台為了確保有足夠的外送員提供送餐服務,以每日趟次獎勵,提升其在尖峰時段上線接單的意願。
另外,平台對於計算基本車資的方式,有明確而適用全體外送員的規範,並不是與外送員個別磋商,外送員本身也無須負擔客戶拒絕付款的財務風險。因此,法院判斷,外送員性質上較符合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而不是獨立的承攬人,認定外送員對於平台存在經濟從屬性。
至於組織從屬性,法院認為外送平台為了完成客戶訂單,必須配置外送員及客服人員分工共同完成外送工作;外送員是被納入外送平台而與其他部門人員共同完成送餐服務的一員。況且,平台對於外送員的工作表現有評分機制,對於未達標者可以施以停權處分,若是多次錯誤交付餐點紀錄,也會將導致帳號停權及扣除獎勵,可以證明外送員對於外送平台有組織從屬性。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個案中的外送員與外送平台間應具有勞雇關係。
外送員的身世從此水落石出嗎
不過,隨著案件的進行,外送平台早已做好另一手準備,著手修改相關規定,不再限制外送員一定要穿制服、也允許外送員可在多家平台接單,甚至連給付外送員報酬方式都一併調整,試圖降低外送員對於平台的從屬性。甚至,發生平台要求外送員簽屬「不得對外提起或主張其與公司方為僱傭關係的說法或請求」等事件。
雖然將外送員的身分定位為勞工,可以給予許多勞動法令所保障的內容,不過其實也有許多外送員並不領情;畢竟多數外送員其實是看中工作彈性而加入,如果真的被認定屬於僱傭關係,其實外送員方面也會多出許多束縛,例如每日最高工時、休假等。如此一來,許多兼職外送員所嚮往的自由恐怕也會同步消失。
法院這次雖然僅針對「2019年之中的」外送員與外送平台間,具有勞雇關係的結論,但可以想見外送平台將會依法院的判斷,滾動調整契約條款或制度,使外送員與平台間關係持續地往「承攬」靠攏,未來外送員的身分恐怕還是未定論。
在科技改變勞動型態的現在,只依靠從屬性而絕對區分「僱傭」或「承攬」方式,已逐漸有捉襟見肘的情形。究竟要如何兼顧勞工保障與工作特性,還需要再審慎思考,而不是淪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比拚。(本文轉載自《法律白話文運動》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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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時宇,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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