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駕照一張賤賣5千元!航港局技佐賤賣駕照弊案定讞

▲交易,行收賄,走後門。(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航港局技佐收賄弊案定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技佐宋立恒,利用民眾想取得遊艇駕駛執照的機會,每張駕照5000元至8000元不等,向代辦業者收取賄賂。一審將他重判9年10月,二審仍重判9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8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宋立恒從1989年起就進入臺灣省交通處臺中港務局任職。而後港務局改組,他後續擔任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技佐,負責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發、換發、補發之監理等業務。

而依照規定民眾欲取得二等遊艇、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必須具備規定之學、經歷,方得參加二等遊艇、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且筆試及實作測驗均及格(含筆試及實作測驗,均須達75分始合格),始得由航政機關核發二等遊艇、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他利用民眾無暇參加考試的機會,勾結代辦業者,賤賣遊艇駕照。

檢方查出,代辦業者向民眾收取1至3萬元不等的費用,宋男則以每張駕照5千元到8千元,向業者收取賄款。案經檢調單位發現後,發動偵查作為,但因為購買駕照的人實在太多,檢方分2波起訴,總計起訴宋男在內共51人。

法院審理時,宋男繳回犯罪所得10萬8千元,一審法院仍將他重判有期徒刑9年10月。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仍認為他「所為不僅玷污、褻瀆公務執行之純正,敗壞官箴,且有害公務員廉潔自重之形象,影響一般社會大眾對交通部管理公眾交通及政府之信賴,並造成水域交通之潛在危險,損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情節甚為嚴重」,因之還是重判有期徒刑9年2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8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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