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劉姓男子認識網友吳女不到兩個月,就幫繳學貸、車貸等費用,共花了130萬,而後發現被詐欺。(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劉姓男子在108年2月透過網路認識吳女,2人相約見面,吳女向劉男傾訴家境困難,自己還有學貸和信貸要繳,劉男於是在短短兩個月內陸續匯款給吳女,總共花了130萬,金援她學貸、買車、買手機等生活花費,後來發現是一場騙局,吳女的學貸也早在兩人認識前就繳清,憤而提告。經台中地院審理,判處吳女應還劉男學貸的部分48餘萬,其他款項為贈與。吳女不服再上訴,被台中高分院判處敗訴,全案定讞。
劉男在108年2月22日透過網路交友平台認識吳女,3月初約見面時,吳女表示自己家境困難,父親因被朋友詐騙導致提早退休,退休金都用來還債,自己還有學貸、卡債要還,經常沒錢吃飯。劉男聽了非常心疼,馬上於3月8日、19日分別匯款48萬元、7萬5千元到吳女戶頭,幫她一口氣還清學貸;吳女又稱自己的車老舊想換新,劉男也在4月11日當天2次匯款共64餘萬元給車行幫買車,同日再匯10萬5千元給吳女,以免她繳不起付買車衍生的保險、牌照稅等費用。
想不到劉男後來發現,吳女經常與家人出國、吃大餐,且學貸早於107年間償還完畢,還謊稱有意和劉男結婚,導致劉男認識吳女不到2個月,就花了130餘萬元在她身上。
吳女聲稱兩人當時是男女朋友,劉男為追求她,堅持要用錢照顧她,不顧她一再拒絕執意匯款,還多次大方表示「不必還錢」,主張這些款項為劉男贈與。
台中地院檢視兩人的LINE紀錄,認為除了吳女謊稱要繳學貸的48餘萬為詐欺,其他款項則視為贈與,判處吳女要付劉男48餘萬元。吳女不滿上訴,高分院認為在學貸方面,吳女確實對劉男有「不要」、「讓我自己還,好嗎?」等對話,但即便有拒絕行為,也不能反證無詐欺,故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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