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為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提升行車秩序及安全,行政院28日拍板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無照駕駛」罰鍰上限為2萬4000元,「惡意逼車」(危險駕駛)則調至3萬6000元。
▲行政院拍板提高無照駕駛、惡意逼車罰鍰。(示意圖/記者劉亮亨攝)
交通部表示,此次主要修正重點為「無照駕駛」及「惡意逼車」,此亦為行政院今年1月6日第3785次會議交通部報告「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七大構面,共21項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中之重要工作項目。
在「無照駕駛」修正上共分8項:
第一、提高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上限為2萬4000元(現行1萬2000元)。
第二、5年內再犯處罰鍰最高額,小型車2萬4000元、大型車8萬元。
第三、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車輛。
第四、強化汽車所有人責任,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者,處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五年內違反2次,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五年內違反3次以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第五、無照駕駛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加重拒檢罰鍰額度為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
第六、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屬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規定。
第七、「無駕駛執照」駕車依法應處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者,明確臚列為未領有駕照、駕照吊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第八、未依規定領有駕照駕車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本條例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條款及實施對象授權子法訂定)。
至於「惡意逼車(危險駕駛)」部分有:第一、提高罰鍰上限為3萬6000元(現行為2萬4000元)。第二、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第三、危險駕駛態樣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性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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