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確保醫療服務品質及病人安全,行政院會28日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修正條文第4條之1,對於持外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一律須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藉此維護醫師人力培育制度。
衛福部表示,為確保醫療服務品質及病人安全,我國對於醫師之培育係採總量管控,並透過完整之醫事專業教育及國家證照考試產生。
衛福部表示,近年持外國醫學學歷回國參加醫師、牙醫師考試的醫學系科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基於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規劃之完整性,避免醫師人力供需失衡,國外醫學系科的培育制度與品質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應有一致、公平及客觀的審認方式,不因國家或地區而有不同對待,因此擬具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修正條文第4條之1,將明定持國外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均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並在指定之國內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第二階醫師考試。
但修正條文也有但書,於美、加、日、歐洲、澳洲、紐西蘭、南非、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具當地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實際執業5年以上者,得免學歷甄試。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九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就讀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修法前規定,得免學歷甄試。
另外,修正條文第41條之6也新增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或緊急情事時,例如過往的921震災,允許持九大國家或地區之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給予短期行醫證,使各國救援醫師在臺執行醫療業務於法有據,以符實務狀況。
衛福部強調,醫師之養成與素質攸關醫療品質影響民眾健康,為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健全,避免醫師人力供需失衡,造成醫療人力資源之浪費,本部將積極向立法院及相關團體溝通說明,俾利儘早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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