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王男在公車上用下體頂女學生臀部,經報警移送法辦,台中地院依性騷擾罪判處王男徒刑9月。(示意圖/翻攝pakutaso網站)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王姓男子於110年3月26日晚間,在公車上用下體頂女學生臀部,女學生告知公車司機後,王男連忙下車逃走。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逮補王男,但王男辯稱自己下體太短,只有2公分,無法性騷擾女學生,不過證據確鑿,台中地院依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判處王男徒刑9月,王男不服上訴,被台中高分院判敗訴,全案確定。
王姓男子為性騷擾累犯,110年3月26日晚間7時許又搭上台中客運304線公車,沿臺灣大道往東海大學方向行駛,當時車內擁擠,王男看到穿制服、揹書包的高中女學生站在靠車門的走道上,趁機靠近緊貼在後,以手上紅色外套做掩護,用下體磨蹭女學生的臀部。
女學生不知所措,用書包去擋,但王男還是不搭理,在公車行駛中持續騷擾至少10分鐘,直到女學生要下車前,鼓起勇氣向公車司機反應遭一名男子用下體頂臀部,王男看到司機轉頭看他,馬上從後方車門逃走,警方獲報調閱監視器,循線查到王男。
王男辯稱,他沒看見女學生穿制服,也不知道她未滿18歲,而且當時乘客這麼多,人擠人難免會有碰觸,如果他的碰觸有讓女學生不開心,那她應該當場大喊有人性騷擾,而且自己有勃起障礙,只有2公分,無法碰到女學生臀部。
經台中地院查閱監視器和公車司機證詞等證據,認為王男性騷擾一事屬實,依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徒刑9月,王男不服上訴,被台中高分院判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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