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依晨出道20多年幾乎沒有負面新聞,被譽為「0負評女神」。(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被譽為「0負評女神」的藝人林依晨,前年為一家服飾品牌拍攝代言廣告,但廣告公司使用已被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還將林依晨照片與品牌前代言人廣告內容一併呈現,踩到「禁搭便車」的紅線,林依晨的經紀公司果斷終止代言合約,並向廣告公司索討拍照酬勞及1000萬元違約金,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廣告公司應賠141萬餘元,可上訴。
林依晨於2001年讀大學時出道,進入演藝圈拍攝第一部電視劇《十八歲的約定》走紅,20多年來因為形象良好、幾乎沒有負面新聞,被粉絲與媒體譽為「0負評女神」,林依晨2014年出閣,去年(2021年)10月在自己39歲生日前夕,生下婚後第一個小孩,是個女娃。
本案是林依晨在懷孕前所接的代言工作,由她所屬的經紀公司「周子娛樂」於前年(2020年)12月7日,和詮勢廣告公司簽約,要替某家服飾品牌代言一年,並須拍攝穿搭照片,要放在品牌官網及社群媒體官方帳號打廣告,林依晨在簽約隔天就配合拍攝一整天。
不過廣告公司在2天後,就被經紀公司抓包發現在服飾品牌的IG帳號頁面,違約使用已被明確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並在品牌官網上,把林依晨依約所拍照片,和品牌前代言人所拍照片放在同一個廣告裡,又未經同意,將林依晨的照片擅自加註文字後,PO到服飾品牌的臉書粉絲團等處。
經紀公司主張,明白表達「不要使用的」照片,代表「一定是有原因的」,且本案合約明訂廣告公司須保證林依晨是唯一代言人,不能將林依晨照片跟前代言人或其他藝人、小模放在同一廣告,也不准合成,廣告公司卻違約,踩到「禁搭便車」的紅線,而把林依晨照片擅自加註文字後製,也令經紀公司無法接受。
經紀公司批廣告公司推諉狡辯,所以簽約短短7天,就在同月14日寄存證信函給廣告公司終止代言合約,並索討拍片酬勞及10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雙方談不攏,經紀公司提告求償,把懲罰性違約金減為500萬元,外加含稅的拍片酬勞111萬餘元。
廣告公司抗辯林依晨僅拍攝一天,計算酬勞為88萬餘元,沒高於廣告公司預付的142萬元定金,不應再索討,廣告公司更否認故意違約,自認沒造成林依晨負面形象,主張不必賠償違約金。
法官審理認為廣告公司確實在服飾品牌的IG帳號,誤用一張已被經紀公司明確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而唯一代言「禁搭便車」、照片後製PO網須先取得經紀公司同意,也是雙方白紙黑字約定,廣告公司既然已藉由林依晨的照片與個人知名度提升品牌效果,出現違約行為,就應負擔違約金。
不過法官認為雙方合約所定懲罰性違約金,對本案情節而言確實太高,何況本件代言合約總價僅630萬元,加上違約內容沒影響林依晨形象,因此酌減違約金為30萬元,連同林依晨拍片酬勞含稅111萬8250元,判廣告公司應賠償共141萬825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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