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11歲女兒揉胸辯「想說悄悄話」 狼父一查竟是7年前累犯

▲桃園市曾姓男子去年1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6歲少女,當晚竟邀約至摩鐵發生性關係並口交得逞,事後還拍攝裸照等猥褻影片挨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台中狼父猥褻11歲親生女兒,判3年6月。(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黃資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父親過去猥褻妻子和前夫的小孩被判刑,服刑完7年後竟對11歲的親生女兒下手,伸進內衣裡揉胸1、2分鐘,女孩當下擔心反抗會遭責怪,故未抗拒,事後才向母親告知。一審依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3年6月,狼父質疑其不服管教而無端指控,二審台中高分院不採信,駁回其訴,維持量刑。

判決提到,這名狼父去年4月16日上午7時許,在上學前,要女兒坐在自己大腿上,先隔著外衣撫摸其胸部,再伸進內衣裡撫摸,時間約1、2分鐘,同日放學後,母親才得知此事,轉知社工人員後通報。

女兒在偵訊時表示,因為爸爸平常很兇,所以在摸的時候不敢說什麼,「爸爸有摸及捏我胸部,我會痛,但我也不敢說什麼」、「當天早上我去上學有跟同學講,放學後有跟媽媽講,我有跟媽媽說我很生氣」,還說過去爸爸生氣就會揍她,曾拿椅子打到不能走路,事後爸爸也沒和她道歉解釋過。

一審審理時,狼父否認猥褻犯行,辯稱家裡客廳比較窄,想跟女兒說悄悄話,才會把她抱到大腿上,且當時僅用手環抱她,可能過程中瞬間有碰到胸部,女兒仍繼續在玩她母親的手機。

法官發現,男子過去曾對妻子和前夫的小孩猥褻,曾判刑1年3月,這次竟罔顧親生父女關係,行強制猥褻行為,犯後避重就輕未能坦白認罪,態度尚非良好,一審判3年6月。

男子不滿上訴,質疑女兒是出於不服管教而無端指述被告強制猥褻之犯行,有構陷被告之動機,且無其他證人之證詞,無法證明其指述內容確屬真實。

台中高分院認為,男子稱拉女童坐腿上是為了向她道歉,經女童當庭否認駁斥,若如男子所說,對話過程應屬平和,氣氛堪稱融洽而無衝突,理當不致引發告訴人B女內心痛苦、生氣、害怕等受創反應,不採信辯詞,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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