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欠債男子持防狼噴霧到銀樓搶走11條金飾。(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資料照)
記者黃資真/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高姓男子由於積欠債務,攜帶防狼噴霧前往某銀樓,假意挑選結婚金飾,趁隙從褲子口袋內拿出噴霧噴向老闆娘臉部,趁機拿走11條黃金項鍊,桃園地院認為噴霧劑具危險性,屬於「兇器」,依攜帶兇器強盜罪,重判8年。
判決書指出,高男去年8月1日晚間6點半,攜帶防狼噴霧前往桃園某銀樓,向老闆娘張女稱欲選購結婚金飾,張女不疑有他,拿出金飾盤供其挑選,高男見狀詢問是否接受信用卡付費,竟趁機從口袋裡取出噴霧劑朝張女臉上噴灑,導致張女眼睛刺痛不堪,高男旋即抓取金飾盤的11條金飾逃離,張女忍著刺痛跑出門外追趕,不慎摔倒,致張女雙眼有結膜炎合併乾眼症,以及兩側膝部挫擦傷。
遭偷走的金飾從監視器裡看不清數量,僅從高男及店家證詞認定共11條,分別為1.5兩3條、2兩6條、3兩2條,高男遭逮時扣得其中1.5兩1條,已發還店家,其餘未扣案10條金價至少為128萬4413元。
高男辯護人代辯稱,高男是強拿金飾後才使用防狼噴霧,僅構成搶奪罪或加重搶奪罪,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在拿取金飾盤之前,高男右手就已插入放有噴霧劑的口袋裡準備取出,與張女拉扯之際,更持續朝張女臉部噴灑,手段已屬對人之身體施以暴力,並非僅為趁人不被公然掠取之搶奪行為,不採信辯詞。
桃園法院地院認為,高男以強暴手段預謀強盜他人財物,對銀樓老闆娘造成之心理恐懼及身體傷害非微,至今未賠償分毫,依加重強盜罪判8年,並追徵未扣案犯罪所得,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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