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沒打方向燈「29分被開35單」 險噴10萬...法官幫撤30張

▲台南市國道一號南向291.6公里新營路段,29日下午發生3部大型車連環撞事故,造成車流嚴重回堵,國道警察第四大隊據報,立即派員前往查處,並疏導排除交通障礙。(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中黃姓男子在高速公路沒打方向燈頻頻變換車道,行駛29分鐘就被開罰35張罰單,總罰金高達10萬餘元,經台中地院審理,撤銷其中30張罰單。(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黃姓男子在國道上駕駛貨車,因頻頻變換車道又沒打方向燈,被後方民眾沿路錄影檢舉,短短29分的行駛路程,就被開了35張罰單,罰金共10萬5千元,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中地院審理,認為監理所開罰違反比例原則,幫黃男撤銷30張罰單。

黃男於110年7月11日16時42分至17時11分間,駕駛自用小貨車在國道一號北上行駛,因頻頻變換車道卻沒打方向燈,遭後方民眾沿路錄影,向新竹監理所檢舉,短短29分的行駛路程,共被開35張罰單,每張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黃男認為罰太重,主張自己行駛路段並非隧道,且多次違規行為間隔未達6分鐘,應各別論以單一違規行為,總計5次計算。

新竹監理所認為,黃男在高速公路上沒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變換車道,違規行為歷時雖僅幾秒鐘,但可明確區隔為數個行為,並且違規時周遭車段皆有車輛行駛,黃男有對不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之風險,故應分別處罰。

台中地院衡酌汽車駕駛及交通違規之動態與特性,認為新竹監理所對黃男違規分次處罰,有違比例原則,故依交通條例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進行裁罰,判處黃男只須被罰其中5張罰單,其餘30張罰單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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