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商品標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記者呂晏慈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為因應科技發展並接軌國際,立法院院會3日三讀修正《商品標示法》,明定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另為保護消費者安全,條文新增規定,若違法情節重大、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將網路商品販售納入規範,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相關場所的負責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對於網路平台販賣、沒有實體店面的商品,三讀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資料,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同樣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亦可按次處罰。
另為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三讀條文規定不同違規情節的處分,將現行《商品標示法》須先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能處罰的機制,修正為若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健康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逕予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或歇業。
此外,為配合科技發展,三讀條文增訂,經濟部可以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的商品可以採用二維條碼或QR Code等電子標示。
國民黨立委楊瓊瓔三讀會後發言表示,今天通過的《商品標示法》修正案,是必要的與時俱進修法,對於消費者來說是一大保障、讓購物更加透明,除了規定商品標示製造日期必須採國際慣例「年月日」,也增加標示的彈性化、將網購平台納管等,此外,亦規定重大違法者可逕予處罰,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則指,現行商品標示規定寬鬆,例如材質只標示「塑膠」等,現修正通過為業者標示主要成分及材料時,必須讓消費者可以查詢到化學名稱,更加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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