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內湖區碧山里里長呂之杞涉嫌詐領社會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經費共18萬被依法起訴。(圖/翻攝自Facebook/呂之杞)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碧山里里長呂之杞,向陳姓小姑承租房子,做為里民活動場所,豈料她詐領3萬元租金補貼,且明知申請補助經費不得重複,竟將里民活動場所租賃契約,從3萬虛增至5萬,且未經陳姓小姑同意,竟在「出租人」欄位盜蓋小姑印章,詐領18萬元後,將該筆補助作為私用。士林地檢署偵結,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將她起訴。
起訴指出,43歲呂之杞從2014年12月26日至110年12月25日擔任碧山里第12、13屆里長,但她明知碧山里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的場地與碧山里里民活動場所相同,並領有市政府民政局每月3萬元的租金補助,依「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與里辦公處相關補助重複。
呂之杞卻在2018年底,在「台北市內湖區碧山里租用里民活動場所」租賃契約,將租金從3萬虛增為5萬,且未經出租人陳姓小姑同意,竟盜蓋小姑印章,製作不實租賃契約書,向社會局從2019年3月至同年12月申請每月2萬租金補助。
社會局辦理經費核銷,將2019年4月2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4月6日,共18萬補助核撥到碧山里辦公處專戶,呂並將現金以提領或轉帳方式,挪為私用。
偵查時,呂之杞坦承犯行,陳姓小姑也表示從未將房租調漲到5萬、未簽訂租金5萬租賃契約,檢廉更進一步發現從呂的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發現,她在2018年5月至2020年2月,將社會局核撥的35萬1699元計畫經費轉到里辦公室專戶後,又在2019年11月1月從專戶提領30萬,存入該股票交割帳戶。
檢察官根據碧山里租金行情、證人證述、補助經費核定表等,認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建請法院從一重論處,由於她在偵查中將犯罪所得18萬繳回,依法得減輕其刑,另請法院考量她里長任內諸多作為,僅因一時失慮犯行,審酌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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