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獨立的國家司法科學機構可以這樣設嗎

▲▼科學鑑定,專家證人,鑑定制度。(圖/視覺中國)

▲法務部籌畫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改名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精神與目的相違背。(圖/視覺中國)

根據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司法科學、鑑定機制之議題,決議建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含人權、心理、法律、醫學、腦科學、刑事鑑識科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專責政策、教育與認證事項,以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目前法務部正在籌畫者,乃是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改名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與此決議的目的與精神相違背。

關於司改國是會議所指的司法科學機構,核心任務是為司法科學的政策決定、教育訓練及實驗室認證與證照之核發,決議內容並無提及直接從事科學鑑定、鑑識之部分。惟法務部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既是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轉化,就必然是以司法鑑定為核心,甚至將原本的法醫鑑定,也擴及於刑事鑑識。這除與其名稱所出現的研究院有名實不符的問題外,亦是將所有科學鑑識獨占化,明顯逾越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精神。

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設於法務部之下,就屬行政組織的一環,就不可能具有獨立性。尤其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明顯是以司法鑑識與鑑定為核心任務,則於現行的刑事司法,僅承認法官、檢察官有選任鑑定人之權,且在選任以公機關鑑定為主,致常有公正性、中立性之質疑。而若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成立,在其鑑定事務等於包括所有司法鑑識下,就可能出現獨占化、集中化現象,就使已經失衡的當事人地位差,更為嚴重。

於未來,就算《刑事訴訟法》修正賦予刑事被告有自行委請鑑定人之權,以達於多元考量與武器平等之目的。但若法務部下設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極可能出現鑑識獨占化現象,則被告方所委請的鑑定,就很難挑戰檢方所提之鑑定,既違反多元考量,更不可能達於武器平等。甚且於2023年實施的《國民法官法》,即便有公、私鑑定的出現,但肯定會有鑑定的權威效應產生,絕對會影響國民法官的獨立、客觀之判斷。

而在《法務部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第2條第2款及《法務部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處務規程》裡,還規定了有關複鑑、覆審之權,此種藉由組織法直接偷渡職權與行為規範的作法,既屬於一種舊思維,亦嚴重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

又在缺乏行為法的規範下,對於複鑑、覆審的定義不僅未明,且到底在何種情況可為發動、是否為救濟途徑、法律效力如何等等,皆付之闕如,就等同空白授權給法務部可自行為補充,致使其職權無限擴張。

又如此的字眼,似也在暗示司法科學研究院擁有最終的司法鑑定權,這必將司法鑑定定於一尊。尤其是司法者或者未來的國民法官,本就會對公的鑑定產生較高信任,再加以機關鑑定僅以書面報告提出的現狀未改變下,這種定於一尊的鑑定機關,就變得無從挑戰與檢驗,除難免誤判外,對於已經確定的冤罪,恐更難以翻案。

總之,所謂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的設立,有違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內容,也將使刑事司法的天秤嚴重傾斜,亦會使目前公鑑定的權威效應更為強化,不利於真實發現,甚至是冤罪的平反。為避免步入如此的危險境地,就不應將司法科學研究院設於任何行政機關之下,而應是財團法人化,並職司司法科學政策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育、實驗室認證與相關證照的發給。惟有如此,才能符合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更能達成獨立與中立性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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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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