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總統日前特赦因挪用2880元加菜金遭判4年多的前陸軍花防部參謀長韓豫平少將。(圖/記者屠惠剛攝)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被詬病嚴重失衡,韓豫平將軍2880元案並非特例;報載,公務機關另有清潔隊員拿回收物給外籍配偶變賣200元,遭判1年3月;又另一名隊員私賣廢鐵賺1萬兩千多元補貼隊上零用金,也遭判1年6月,兩人雖都獲緩刑,但均被褫奪公權,嚴重影響公務員生涯。
公務員一旦涉貪,均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由於法定刑最輕本刑刑度過高,造成審判上的僵化未盡情理,經常有公務員得咎入罪,被判處重刑。
依據《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韓豫平已被蔡總統特赦了,這兩名清潔隊員總統要不要再度行使特赦權?
我們現行法律對於公務員之懲罰罪刑過於嚴苛;依《貪污治罪條例》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如有違背職務之行為,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等,則可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公務員貪瀆,由於不同法官裁判認定標準不一,但公務員違背職務,如涉貪三千元與三千萬元金額,對法益之實質損害並不同,然兩者同樣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刑,前者無論法院如何論酌情理減低罰則,仍不免被判重刑,如上述韓將軍等人,因而不免造成民眾對司法的負面觀感。
部分國家以涉貪金額作為量刑標準,包括竊盜、侵占、詐欺等財產犯罪,均以金額大小作為量刑輕重之主要依據。我國《刑法》第57條雖有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人之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態度等,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但僅例示性抽象之規範,仍無法真正反應在通案中。
《刑法》謙抑原則,係以《刑法》作為最終且不得已之制裁手段,而非主要目的。本文絕非鼓勵公務員貪瀆、圖利之風,而係現有之法律對貪污罪法定刑過苛,恐影響公務機關之創意推動。國家對於文官之培訓與養成不易,在年金改革後更是頻生怨言;因之,何不藉此修法,倘公務員涉及貪污罪部分倘屬於「微罪、初犯,及定犯罪所得未達一定金額者」法定刑得以降低,未來或可以制定以犯罪金額大小,作為量刑之依據。(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轉載自《蘋果日報》)
●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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