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男子被認為闖越平交道而遭裁罰,他怒提訴訟要求撤罰,法官雖撤罰,但要求他聽勸。(示意圖/翻攝google街景圖)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潘姓男子駕駛聯結車因途經台中市鐵砧山平交道時,被認為闖越平交道,被裁處繳納罰鍰新臺幣9萬元,吊扣駕照等處分,他以車輛進入平交道內警鈴才響起,主張撤銷該處分;法官勘驗多支錄影帶,因時間差關係無法做認定,認原處分容有違誤,撤銷該處分。
但法官撤銷處該罰單後,苦口婆心提醒潘男,「平交道一旦發生事故,死傷極為慘重,幾乎一定會產生死亡結果,這次因影片各種角度加上時間秒差之緣故,才能夠撤銷原處分,但原告絕對不可因此產生僥倖心態,切記以後每次過平交道都要確認後再通行,絕對不要再發生類似的情況。法院非常懇切地與原告叮嚀,希望原告一定要聽進去」。
潘姓男子駕駛聯結車於2021年2月2日12時6分許,行經台中市大甲區鐵砧山平交道,因有「平交道警鈴已響、號誌已顯示、遮斷桿已啟動,仍強行闖越平交道」違規情事,被警方依規定開罰9萬元、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12個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他以當天車輛已駛入平交道,警鈴才響,因車輛為聯結車,並無法馬上駛出平交道造成,主張原處分應撤銷。
法官勘驗多個角度畫面,惟有些影片僅有畫面無聲音,而有聲音者則非本案關鍵角度。其中有以其他車輛的動向換算秒數,則原告之車輛似乎恰好在警示聲響起後進入平交道,但此僅為換算之結果,並非直接證據。又有右轉進入平交道時似乎剛好警示燈亮起(但因受限於行車紀錄器角度,亦無法證明進入平交道前警示燈是否已先亮起)。
法官說,本件雖非刑事案件,心證不需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但反覆比對各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影片,仍對於警示燈號與原告進入平交道二者究竟何者為先,未能有確定之心證。加以考量人類大腦反應,至軀體做出動作,而後車輛始得移動等相關因素,因認原告或有可能在警示燈號響起前已踩下前進踏板,等原告聽見警示聲再停下,仍需幾秒之反應時間,反而或可能肇致停在平交道上之結果,故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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