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與小學6年級女童交往,多次帶對方到汽車旅館發生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資真/南投報導
南投一名汽車銷售員黃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國小6年級女童,並和她交往,期間多次在汽車旅館、住處性交,直到女童上國中提分手,卻仍被黃騷擾,決意提告。全案審理時,女童控訴黃生殖器上有痣,法官勘驗後其睪丸上的確有顆痣,認定他犯行明確,由於黃有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前科,緩刑內再犯,因此重判他10年。
判決指出,黃男在2014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當時僅小六的女童進而交往,期間至少7次被帶往汽車旅館發生關係,直到升上國二後,才認知是被「約會強暴」,因此徹底與黃男斷絕聯絡,直到2020年黃男突然出現在住處門口,心生畏懼的她才決定告知父母並報案求助。
偵訊時黃男坦承熟知女童年紀且有交往事實,但否認發生過性行為,兩人去旅館只是去聊天。而審理時,女童看見黃男當庭否認兩人有發生關係,直接崩潰控訴「騙人,他害我受很長一段時間折磨,自己去找心理諮商」、「因為我細節記得才拿這幾件來告,其實1週2次頻率,連經期都還再做,我想問你難道沒有買避孕棒」,更稱有次跑到山上玩車震,黃男特地花了8000元換更黑的玻璃紙(應為隔熱紙)。
法院認為,事件發生當時,女童僅13、14歲,若非其親身經歷,實在無法提出如此細緻之敘述,又女童證述「他拉我的手伸進內褲去摸他的陰莖,他說你摸摸看有沒有像排檔桿」,其未達駕駛年齡,怎可能清楚車內配置,一審考量黃男101年有前科判緩刑,卻在緩刑期間再犯,重判10年,黃不滿上訴,二審認為量刑亦屬適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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