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36年未離婚又重組家庭,法院如今判准離婚。(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家住台北市內湖區的薛姓男子,1986年與人公證結婚後出國留學。期間雙方感情生變,就在未辦理離婚之下,各自嫁娶重組家庭。薛妻後婚也出問題,訴請離婚時才發現自己前婚仍存在,戶政事務所要求薛男前來辦理前婚登記,薛男因此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並離婚,一審判准離婚,案經上訴,高院二審還是判准雙方離婚。可上訴。
我國結婚原本為「儀式婚」,只要公開儀式與2名證人就結婚生效,之後才找戶政事務所登記;但離婚採「登記離婚」,需要2名證人,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能離婚生效。由於以往結婚不需要「登記」就生效,所以常常夫妻宴客結婚多年後,要到戶政事務所離婚時,戶政人員才告知「你們婚姻沒有登記」,所以要求夫妻先到一旁櫃台「登記結婚」,然後再回來辦理「登記離婚」,變成雙方登記結婚、登記離婚都在同一天的荒唐狀況。因之2006年我國民法大修正,結婚改採「登記婚」,此等荒唐狀況才大量減少。本案就是民法立法疏漏形成的案例。
薛男1986年1月間,與在花蓮擔任老師的女子公證結婚,但結婚後薛男隨即出國留學,雙方感情生變。薛男4年後返國,在未辦理離婚登記的狀況下,1990年間就另外與丁姓女子結婚,雙方育有子女;至於薛妻之後調回桃園擔任老師,在1993年間另外與楊姓男子結婚,同樣育有子女。但薛妻的後婚並不順利,2015年間因後婚的楊男外遇,雙方吵著離婚並登記離婚;戶政事務所過濾後,發現薛男與薛妻的前婚仍存在,因此2019年間通知薛男前來辦理補登前婚姻,薛男一頭霧水,最後提出民事訴訟。
薛男提出的訴訟主張,因不諳民法規定,所以不知道要先辦理離婚,會發生「重婚」並非自己惡意重婚,請求依照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62號、552號意旨,「前婚」應該在他「後婚」1990年生效後,「前婚」自動失效;況且,雙方30多年未見面,早已無婚姻之實。因此薛男先位主張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備位主張雙方離婚。
至於薛妻則反駁,薛男出國後,透過他的姊姊、妹妹,多次聽聞薛男想離婚,一直到1993年間,薛男妹妹才說「哥哥已經另外結婚4、5年」,才死心另與他人結婚,故重婚也非自己有意。因此請求駁回薛男之訴,雙方婚姻關係仍存在。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前婚仍有效,但准許雙方離婚。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也採信一審見解,認為雙方前婚仍有效,但准許離婚,全案可上訴。本案弔詭之處在於前婚仍有效,如今法院判准雙方離婚,倘若一方藉此請求分配婚姻剩餘財產,那該如何認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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