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某養生按摩館被逮到替男客做半套,法院判養生館無罪。(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資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陳姓女子經營按摩館,警方兩年前持搜索票進入,當場查獲小姐與男客正在進行2小時1500元的半套性交易(打手槍),因此陳女遭到檢方起訴。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其價格與一般按摩價格相同,且館內女員工皆作證表示沒有性交易,判決陳女無罪,檢方上訴後,二審也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警方2020年11月間在陳女的經營的養生按摩館中,當場查獲女員工與男客正在進行性交易。男客證稱,當天陳女將其帶入房間後,說明身體按摩及半套時間共2小時1500元,過程中有用手撫摸自己的生殖器,尚未付款就被警方逮到。
偵訊時陳女稱自己只是養生館的清潔人員,並沒有跟男客說到性交易,店裡也不允許師傅與客戶進行性交易。女員工則是表示當下幫客人按摩到大腿內側時,警方進房查緝,可能造成自己分心而不小心碰到客人的生殖器,導致誤會,其他3名員工也證稱,沒有提供性交易服務。
然而男客一審的證述前後不一,先稱陳女當時說半套1500元,沒有說單純按摩多少;後改稱有說半套、純按摩是多少錢;又改稱陳女有提到按摩2小時費用1500元,沒有明確提到半套價格。
一審法院根據店外招牌,可知優惠時段價格為1300元,非優惠時段為1500元來判斷,若確有半套性交易服務,其價格不應與招牌顯示之價格相符,加上沒有其他明確證據,判陳女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認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招牌所寫之服務時間及價格究竟是針對一般按摩還是性交易,就認為男客所述不實,顯然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不符。
台中高分院表示,男客稱性交易2小時代價為1500元,與一般按摩同價,確實不符常理,又男客前後證述不一致,難以憑其證詞認定陳女有罪,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我們想讓你知道…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8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111%2c%e4%b8%8a%e8%a8%b4%2c846%2c2022050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