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男女網友在速食店廁所裡偷嘗禁果,引發兩邊父母互告求償。(示意圖/翻攝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一名讀國中的少女前年耶誕節和讀高職的男網友初次碰面,就在速食店的廁所偷嘗禁果,事後被媽媽查看手機發現,女方父母告男方父母連帶求償共100萬元,男方父母認為兒子當時未滿16歲,貞操權也受少女侵害,反告女方父母連帶求償共50萬元,法官審理認為男方居於主動,判決應賠女方共42萬元,但女方消極配合,也應賠男方共5萬元,雙方均可上訴。
本案少女於前年(2020年)12月透過臉書結識本案高職男網友,沒幾天就相約耶誕節當晚6點多,在女方家附近的速食店吃東西聊天,男方一見到少女就興致勃勃,不停慫恿少女「要不要跟我一起去做『那件事』?」更明講想直接在店內的無障礙廁所「辦事」。
少女雖2度口頭與搖頭拒絕,最後仍聽從男方指示,由男方先去無障礙廁所佔位,5分鐘後她再敲門進入,2人在內偷嘗禁果。事後少女母親查看女兒手機通訊紀錄,赫見女兒被男方詢問「插妳的時候都沒有高潮?」、「為什麼沒叫?」女兒竟回答「不敢叫」,被男方追問「所以想叫」,女兒還答稱「嗯嗯」。
少女父母得知實情氣瘋了,提告主張女兒當時13歲讀國一,且有輕度智能障礙,已經多次表明拒絕男方的求歡,男方卻一直「盧」到得逞,且女兒喊痛喊停,男方仍不罷手,以致仍在發育的女兒受到嚴重身心侵害,要求男方與父母連帶賠償共100萬元。
男方父母聲稱兒子跟少女當時在交往,因情竇初開、對「性」好奇而發生親密行為,兒子沒強迫少女,也沒察覺少女有輕度智能障礙,事後已深刻自省。不過男方父母認為自己兒子當時才15歲,雖和少女合意性交,依法也屬性侵受害人、貞操權遭少女侵害,所以反告女方與父母連帶求償共50萬元。
《刑法》第227條處罰與未滿16歲男女合意性交行為,僅以年齡區分刑責,對未滿14歲之人性交,可判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性交,最重判刑7年,但行為人若未滿18歲,,須告訴乃論,也就是可和解撤告,若不能和解,未成年人犯此罪也有機會減刑或免刑。
本件男網友另經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本案法官認為男方沒違反女方意願,少女自己走進廁所、親手關門,也自承知道男方「想把他的生殖器官弄到我的下體裡」,認知能力與常人無異,事後2人對話顯示,男方提議下次再嘿咻,少女也沒反對,並無受強迫跡象。
但法官指男方確實不法侵害少女身體與貞操權,少女父母不僅因此受到精神痛苦,更須開導、陪伴少女,衡量雙方家長都有正當工作收入與房產土地,判男方與父母應連帶賠償女方及父母共42萬元。
至於男方與父母反告求償部分,少女父母自認發現實情就立即通知學校老師處理,沒鬆懈對女兒的監督責任,且男方帶著保險套赴約,怎能主張遭他們的女兒侵害貞操權。法官指以年齡而言,男方確實是受害人,但男方畢竟居於主動、少女被動配合,因此輕判少女與父母應連帶賠償對方共5萬元,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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