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背包露出毒品遭逮 警無搜索票亂抓人...法官裁定立刻放人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埔頂派出所今年5月4日晚間發現翁姓男子形跡可疑,盤查後在其背包搜出安非他命,依毒品、妨害公務罪嫌移送,翁男向法院聲請提審,質疑警方違法搜索。(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埔頂派出所今年5月4日晚間發現翁姓男子形跡可疑,盤查後在其背包搜出安非他命,依毒品、妨害公務罪嫌移送,翁男向法院聲請提審,質疑警方違法搜索。(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埔頂派出所員警今年5月初在轄區巡邏,發現翁姓男子形跡可疑下車盤查,員警發現翁男背包有不明夾鏈袋欲搜索遭拒,雙方發生拉扯,員警以強制力壓制翁男後搜出1小包安非他命,依毒品、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桃檢偵辦。翁男質疑警方違法搜索向桃園地院聲請提審,桃園地院以警方不能因聲請人拒絕非法搜索、扣押,就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聲請人,裁定釋放翁姓男子。

楊梅警方指出,埔頂派出所今年5月4日晚間7時55分許在轄區巡邏時,發現翁姓男子見巡邏車經過突然閃避,員警下車盤查,翁男向員警解釋只是借朋友家廁所使用,並非閃避警方,但員警仍對翁男實施強制搜索,在其背包搜出1小包安非他命,警方依妨害公務現行犯規定,對翁進行搜索,扣得安非他命1包,訊後依毒品管制條例、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桃檢偵辦。

翁男質疑警方違法搜捕,向桃園地院聲請提審,翁男向法官指出,因前往友人家中取回工作用之紅外線儀器,事後再返回友人住處欲借廁所,過程中遭警員誤認為逃避警方,雖經解釋並不為警方接受,警方藉口看見他身有疑似違禁物而違法搜索,警方搜出之物品亦非其所有,因此聲請提審。

桃園地院認為,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根據憲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依照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桃園地院還說明,逮捕聲請人之經過,經埔頂所劉姓所長陳述,並提出密錄器譯文為憑,劉等員警在盤查聲請人期間,見其隨身背包內有大量夾鏈袋,夾鏈袋上沾有白色不明粉末,其右褲袋內、外側亦沾有不明白色粉末,經口頭要求聲請人檢測該等白色粉末成分遭拒,後因聲請人持續拒不同意配合檢測,員警對聲請人施以強制力,遭聲請人反抗、對執行公務之警員施以強暴,而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聲請人,可見聲請人確已明示拒絕提出該等白色粉末。

法官審酌,若已涉有人民隱私權或財產權之干預,除有自願性同意法則或其他例外情形,應依法定程序聲請令狀始得為之,絕非賦予司法警察可為無令狀搜索之權限。本件在聲請人已明示拒絕提出該等白色粉末時,在無搜索票,亦乏符合無令狀搜索要件情形下,不能以「即時勘察」為據,而行搜索、扣押之實,尤不能因聲請人拒絕非依法定程序之搜索、扣押,即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逮捕聲請人。法官裁定,本件執行機關所為逮捕,經核其程序既於法有悖,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釋放,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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