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放寬雙重國籍可任公職 銓敘部:僅適用極少數國家

▲▼銓敘部。(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銓敘部。(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放寬我國國民具雙重國籍者,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任用為我國公務人員的規定。對此,銓敘部11日說明,本次修法僅因應極少數國家因法令限制,不准許放棄國籍而無法擔任公職者,並非「全面開放」雙重國籍人員得擔任公職。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在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同時也修正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職的規定。

銓敘部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這次修法僅是因應極少數國家,例如阿根廷因法令限制不准許放棄國籍,而無法擔任公職者,是為了保障《憲法》第18條所定人民服公職的權利而修正,並非「全面開放」雙重國籍人員得擔任公職。

銓敘部說明,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銓敘部指出,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雙重國籍人員因外國法律,以致無法放棄該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如果已經在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且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安、國家機密的機關及職務為限。

銓敘部強調,本次修法僅適用於極少數國家的特殊情形,並未改變現行既有「公務人員不得兼具外國國籍」的政策方向,因此並非全面開放雙重國籍人員可以擔任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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