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豪/買車還能換現金?小心融資陷阱

▲▼美國汽車協會的研究報告指出,養車的費用才是成本所在。(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有人透過中古車行辦理「買車換現金」,最後非但未拿到現金,反而引起法律紛爭,得不償失。(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根據報載,民眾有資金需求者,透過廣告介紹,至坊間中古車行辦理所謂「買車換現金」,最後非但未拿到現金,反而引起許多法律紛爭,甚至使自己積欠債務,實在得不償失。買車通常之目的,是為了當作交通工具駕駛使用,為什麼已經欠債的民眾,卻可以透過買車換取現金?這其中隱藏的陷阱又是什麼呢?

一般而言,購買車輛不外乎以兩種方式支付車輛價金,一種是以現金購買,一種則是辦理車輛貸款,由銀行或貸款公司先替買車的人支付車款給車行,然後取得對於買車的人之債權,買車的人則可以分期支付車輛買賣價金,銀行或貸款公司則會對車輛設定動產擔保。「買車換現金」便是利用這種辦理車輛貸款的方式為之。

當欠缺資金的民眾找上這類業者後,業者會跟合作的中古車行聯繫,由中古車行提供一輛車給要辦理的人來「購買」,名義上雖然是「購買」,但要辦理的民眾其實只是提供身份證件讓業者將這台車輛登記在民眾名下,民眾並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項,業者會將這台車輛向貸款公司申請車輛貸款,此時業者可能會與某些貸款公司之業務員勾結,由業務員對該車輛為不實之鑑價,有可能會有超貸的情況。

例如市價20萬元的中古車,卻鑑定價格為30萬元,然後由貸款公司將款項撥給中古車行,中古車行再將超貸的部分或是原本的車價支付給辦理的民眾。辦理的民眾可能從來沒見過這台車輛,但只要提供身分證件,把一台車登記在自己名下,這樣就可以換到一筆現金了,一切都很美好,不是嗎?

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常見的情況是,民眾根本沒有拿到錢,或是拿到很少的錢。以上述這種方式購買車輛,其實是把車子當成擔保品,由貸款公司先替買車的人支付車價給中古車行,這筆錢應該是要歸給中古車行的,中古車行為什麼願意把這筆錢拿出來交給民眾?很多時候是因為報載新聞中的超貸,就是因為這台車市價遠低於貸款的金額,例如上面舉例市價20萬元的車輛,卻超貸了30萬元,多出的10萬元,就是中古車行願意拿出來交給民眾的部分,但因為這筆款項是由貸款公司直接撥給中古車行,民眾並無法律上權利請求中古車行支付這筆款項。

民眾在辦理「買車換現金」時,都是私下口頭約定由中古車行支付這筆款項,如果中古車行不願意支付,則民眾根本拿不到錢,或是在中古車行事後以其他理由,例如收取手續費而扣除了其中的款項時,民眾所能拿到的,根本是很少的錢。但無論民眾拿到多少錢,這時背負的債務都是貸款公司撥付給中古車行的全額車價。想一想,拿到10萬元,卻背負30萬元債務,這樣划算嗎?

再來常見的情況就是,登記在民眾名下的車輛後續產生很多行政規費或罰鍰。如上面提到的,辦理的民眾因為只有提供身分證件,根本沒看過這輛車,而且業者在民眾辦理「買車換現金」時,都會使用「你辦了這個,你除了可以換到現金外,也可以使用這輛車,你還多了一輛車可以開」這種話術,民眾信以為真後,辦了「買車換現金」,但事實上根本無法保管使用這台車輛,而且因為已經是這台車輛的車主,這台車輛後續衍生的行政規費跟罰鍰都將由辦理的民眾負擔。

實務上有民眾曾對此種車輛以車主身分對中古車行業者提出侵占罪告訴,但中古車業者到法庭後,卻提出由民眾親筆簽名的「權利車買賣同意書」這類文件,主張民眾已同意將該車輛出售他人,而經詢問辦理的民眾後,僅表示當時簽署了一堆文件,卻沒有仔細看過文件的內容,法院也很難對辦理的民眾為有利的認定。想一想,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車輛除了不知道在哪裡,還一直收到行政規費跟交通違規罰單,這樣划算嗎?

隨著時代變遷,融資借貸方式也跟著多樣化,建議有資金需求的民眾,審慎選擇合法穩健的融資管道,切莫聽信不肖業者的話術,避免因小失大,沒有借到錢,反而背負大筆債務,賠了夫人又折兵。(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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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豪,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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