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控告堂妹洪毓姍夫婦,要求其不得使用「洪瑞珍」商標勝訴後,洪毓姍夫婦仍持續用「洪瑞珍」行銷自己的商品。(圖/資料照)
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控訴經營「洪家手作」的洪毓珊、蔡志明夫妻倆,在2018年爭奪「洪瑞珍」商標權敗訴後,仍持續使用「洪瑞珍」字樣、「洪瑞珍」置於圓圈內之圖案及「HUNG RUI CHEN」作為商標來行銷自家品牌,經新北地院審理,依違反商標法,處洪、蔡2人各6個月徒刑,可上訴。
洪毓珊夫妻經營「洪家手作」三明治,遭到堂哥洪峻聲控訴,過去雙方就因爭奪「洪瑞珍」商標權打過官司,洪毓珊夫妻敗訴後,達成和解,洪毓珊夫妻知道若沒經同意或授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然而仍在行銷「洪家手作」時,使用「洪瑞珍」字樣、「洪瑞珍」置於圓圈內之圖案及「HUNG RUI CHEN」作為商標,繼續混淆消費者。
經新北地院調查,「洪家手作」在台北林口環球百貨櫃店裡,標示「洪瑞珍」字樣,是出現在櫃台下方的文字敘述中,有「本店負責人為『洪瑞珍』北斗廟前老店女兒」、「全省各地『洪瑞珍』,都是第二代或第三代經營」,此處的「洪瑞珍」字樣僅係事實之敘述;另有在櫃位上方招牌標示「『洪瑞珍』第二代女兒創立」,是位在較大字體「洪家手作」及較小字體「二代概念店」之下方或旁邊,這些為合理使用。
但「洪家手作」在台北車站店、中壢環北店等其他分店,皆在foodpanda網頁或粉絲宣傳圖上,標示為「洪瑞珍二代概念店」,甚至讓照片內的工作人員穿著有「洪瑞珍三明治」字樣的圍裙,均構成商標之使用。
尤其在新莊店中,不僅在招牌標示「洪瑞珍三明治」,在店內牆上、產品包裝盒、foodpanda網頁、Google maps、臉書宣傳圖、發票上等,也都標示「洪瑞珍二代店」、「洪瑞珍三明治店」等字樣,使人以為所販售之商品或經營之服務來自「洪瑞珍」,侵害商標權。
雖然洪毓珊夫妻主張「洪瑞珍二代概念店」等字眼,只是描述經營者第二代之身分,向消費者傳達相關淵源,為合理使用。不過法官並認為,洪毓珊夫妻將其店家與「洪瑞珍」作連結,對外傳達內涵實為自己是「洪瑞珍」所經營或授權的店家。
法官認為,「洪瑞珍」三明治為我國高知名度點心事業,洪毓姍夫婦為牟利,與洪峻聲和解後顯然並未服氣,繼續恣意使用高度近似商標,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侵害商標權之期間達1年以上,依違反商標法,處洪、蔡2人各6個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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