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場地讓好友床戰13歲女伴 他全程偷拍+分享死黨遭判3年10月

▲桃園市嚴姓男子今年6月間在桃園區某服飾店,見女子進入更衣室試穿衣服時,持手機偷拍被發現報警處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新北一名13歲少女和男友親熱,卻遭男友的好友偷拍並外流。(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一名徐姓男子3年前趁吳姓哥兒們帶女友到他家借宿機會,用手機偷拍對方2人親熱影片,再傳給2名死黨分享取樂,但吳男的女友當時僅13歲,床笫影像外流引發軒然大波,少女父親跟吳男和解,但堅持追究徐男責任,法官指徐男犯案時僅18歲,對照所犯法定7年徒刑起跳的重罪,有情堪憫恕之處,酌減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合併判刑3年10月,可上訴。

本案源於吳男於2019年10月間剛認識本案小女友,急著想親熱卻找不到好去處,於是聯繫好友徐男借用一個房間過夜,徐男大方同意,卻在門外豎耳細聽,等吳男和女友開始肉搏、傳出銷魂聲響後,徐男用手機湊近門縫偷錄性愛過程。

事後徐男自己看片回味還不過癮,同年11月與12月,他將偷拍的床戰影片傳給2名當時僅15歲、16歲的死黨分享,結果影片外流,少女輾轉得知自己被很多人看光光,羞得回家跟父親哭訴,報警提告。

從事水電工的吳男到案認錯,僅辯稱以為少女年滿14歲,也不知被徐男偷拍。少女父親答應原諒吳男,雙方以30萬元和解,法官指吳男當時才18歲,血氣方剛,可能真的不清楚女友實際年齡,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輕判3月徒刑、緩刑2年,已定讞。

▲桃園市高姓男子2008年至2009年間,以相機偷拍女兒睡覺、沐浴裸照,轉存手機偷偷「觀賞」,遭妻女發現提告。(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少女輾轉得知與男友的性愛過程遭錄影外流,羞憤不已。(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但少女和父親堅持追究徐男責任,擔任臨時工的徐男到案認錯、央求和解被拒,因他所涉犯《兒少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影片罪,法定刑為7年徒刑起跳,刑責很重,律師企圖為他辯護改用較輕的拍攝少年為性交電子訊號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既然是偷拍,就構成「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要件,且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應受特別保護,不過法官指徐男涉犯本案時,也才18歲,本身就是少年,因年輕思慮不周、一時好奇而偷拍好友與女伴做愛,行為很不當,但沒使用強暴、脅迫手段。

法官認為徐男已有悔意,本案犯罪情狀與罪刑相比,有情輕法重而達情堪憫恕之處,因此徐男雖沒獲得少女和父親諒解,法官仍准予減刑,將他偷拍行為判刑3年6月,轉傳影片行為依同法散布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罪判刑7月,合併應執行3年10月徒刑,並沒收他用來偷拍的iPhone手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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