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投資還是詐欺?不要傻傻分不清

薪水,投資,金融,夕陽,商務人士(圖/視覺中國CFP)

▲詐欺的案件也隨著投資種類的多元呈現倍數成長。(圖/視覺中國CFP)

我國經濟在美中貿易戰、金融市場波動、國際政經情勢不穩等影響下,加速景氣下墜,並且在股匯市波動的情形下,民眾不願自己的資產因景氣不佳而縮水,開始尋覓不同的投資管道。因此,詐欺的案件也隨著投資種類的多元呈現倍數成長。

司法實務上常見的投資詐欺案類型,募集資金的一方往往透過專業術語的包裝、強調投資報酬率高,再加上有名人現身說法等方式向投資人宣傳,使投資人相信投資標的確實有所本而投入資金。過了一段時間之後,對方藉故拖延發放獲利,甚至斷絕聯繫管道,投資人這才恍然大悟發現遭到詐騙。

投資詐欺案件,除非法吸金的案件會另外被法律評價為違反《銀行法》外,多數仍是回歸到詐欺罪之追訴。而《刑法》的詐欺罪能否告成,就要看手上的證據有多少。

詐欺罪的成立,除了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施行詐術」,使被害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金錢,才能成立詐欺罪。也就是說,投資人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想騙,而且還用了一些欺騙、說謊、隱匿的手段,讓投資人因為被欺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才能成立詐欺罪。

投資詐欺偵辦的困難點,往往在於證據的不足,尤其難以證明募集資金者施行詐術。其實施行詐術的證據往往出現在一開始說明會的說明資料、台上講者的宣傳內容或實證分享,甚至是一對一的談話過程,有可能是虛構的投資標的、杜撰的獲利資料,甚至是不實的經驗分享者,這些都是詐術的一環。

在通訊軟體發達的現在,甚至有可能是通訊軟體中片段的對話內容,但投資者往往僅留投資款匯入紀錄,卻沒有留存投資內容及投資決定的資料,察覺被騙時,對方的辦公室早已人去樓空,網頁停止更新,導致提告過程中未能舉證。

另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投資人只知道投入多少錢、何時可以開始配發利潤,但到底投資了什麼卻完全沒有概念。如果投資標的、配發利潤的帳戶又在境外,例如募集資金者以規避主管機關查緝為由,先說服投資人交付外幣,並稱獲利以外幣計算存於國外帳戶,投資後將配發一組帳戶密碼,可連結上網查看帳戶餘額等等,投資人察覺詐騙時,往往該網頁已關閉或未能連結到所謂的「帳戶」。究竟該網站是否確實連結國外帳戶、該組餘額是否即為真實金錢等已無從查證,沒有證據,自然難以透過法律主張自己的權益。

投資前請先停看聽。看:確認投資標的,至少要看得到投資的東西在哪裡、誰操作、怎麼操作等;聽:知道利潤從何而來,聽得懂要如何操作、怎麼計算利潤,如果對方忽略風險存在,甚至強調保證獲利,甚至來自於投資人向外招募的資金或單位數,可能已涉及非法吸金,記得把對方提供的資料、說明,以列印或錄影的方法留存下來,保護自己的法律權益。

最後則是停:投入資金前,請先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確認對方提供的投資標的有無涉及詐騙,投資標的所在區域可能面對的風險是否能夠承擔,相關的資料(對方說了什麼、做了什麼)是否已經整理好,想清楚再投資,避免財損,也保障自己的法律權益!(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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