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案中央指4議會零檢出條款無效 大法官釋憲認合憲

▲▼萊豬案憲法法庭20220222,司法院長許宗力。(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司法院長許宗力,宣判萊豬釋憲案。(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2020年底通過多項開放萊豬行政命令,台北、台中、嘉義市、台南4個地方議會訂出萊豬零檢出的自治條例,但中央認為有所牴觸而自治條例無效。4議會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13日做出判決,認為食品殘留農藥物標準為中央權限,故中央宣告自治條例無效,並未牴觸憲法。

大法官決議受理本案後,針對本次爭議中的3項法令訂出3大題綱: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之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此是否為專屬中央之事項?……2、依《憲法》規定,如中央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而地方亦得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於各該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是否違背上開憲法規定?……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請衛福部說明:除本案所涉之萊克多巴胺外,目前是否另有「僅適用進口肉品,而未核准國內使用」之其他動物用藥?全案並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而經過大法官審理後,13日作出判決,主要項目有二。第一,大法官認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第二,因此,大法官認為中央政府「衛生福利部就聲請人嘉義市議會,行政院就聲請人臺北市議會、臺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及桃園市議會,函告其所通過之各該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部分,並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之權限範圍,均屬合憲。」

大法官在理由中指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包括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涉及全國人民之健康及商品交易等自由權利,且為保障國內貨物之自由流通,上開安全容許量標準之訂定應有全國一致之性質,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第148條等規定,屬中央立法事項。

此外,基於地方自治原則,大法官認為「直轄市、縣(市)為執行上開中央立法事項,於不牴觸中央法律之範圍內,固得制定自治法規;然各該地方法規如牴觸中央法律,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該主管機關自得依地制法相關規定,就各該自治法規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因此大法官認為衛福部不予核定4個地方議會萊豬零檢出的自治條例,作法並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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