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男得知妻子婚外情,難過地問妻子「怎麼這麼快就把身體給出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已婚的鄧姓女子,與擔任超商經理的蔡姓男子發生婚外情,某次鄧女丈夫替她更換手機軟體時,發現2人已交往3、4個月並發生性關係,甚至討論「可能懷孕需要驗孕」,難過得質問妻子「怎麼這麼快就把身體給出去」、「做愛的次數」,丈夫也憤而向蔡男求償,一審判蔡男須賠40萬元,經提起上訴,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鄧女與謝姓丈夫於2016年底結婚,2021年4月間,鄧女請丈夫協助更新手機軟體時,謝男無意間看到妻子與蔡男的LINE對話,驚覺被戴了綠帽,遂將對話畫面翻拍下來。
謝男從LINE得知妻子與蔡男已交往3、4個月,有諸多討論雙方性行為,甚至可能懷孕需要驗孕等親密對話,先是氣得直問妻子「做愛過的次數」,妻子回答「手指數得出來」;謝男傳訊給妻子「妳婚外情這才三四個月,怎麼會這麼快就連身體都給出去」、「你說手指數得出來,我昨晚還在想是一隻手還是兩隻手,我竟為了這個失眠」,鄧女始坦承與蔡男發生3次性行為。
事後謝男向蔡男求償100萬元,蔡男不否認與鄧女有性行為,但主張謝男偷看、翻拍鄧女手機的對話紀錄,已侵犯隱私及秘密通訊自由,應無證據能力,且謝男與妻子婚姻早有破綻而難以維持,有離婚可能。
法官審酌,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而謝男翻拍LINE對話,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且對象僅限於夫妻雙方,以及有相姦行為的第3人,就保護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一審認為鄧女與鄧男交往、發生性關係時,與謝男的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已侵害丈夫的配偶權,判蔡男應賠償謝男40萬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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