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清潔員私吞公款,逃亡25年已過法律追訴期,獲免訴。(示意圖/pixabay)
記者黃資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張姓清潔員在27年前負責衛生掩埋場入場票代售業務,卻私吞3476張入場票加以轉賣,獲利共149萬5800元,觸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張男從1997年1月逃亡至今,已過追訴權時效,台中地院最終判決張男免訴。
判決指出,張男過去為大雅鄉公所清潔員,負責臺中縣(縣市合併前)沙鹿鎮及大雅鄉聯合區域性衛生掩埋場入場票販售業務,屬於公務人員,卻從1995年4月起至1996年10月止,連續將3476張入場票,私下轉售牟利共149萬5800元,涉犯當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台中檢察署自1997年1月提起公訴,審理期間數次傳喚、拘提張男均未到庭,顯已逃匿,於同年6月發布通緝令,依張男所犯之罪刑,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5年。
不過,自張男犯罪行為日85年10月15日起算,該案追訴權時效應於今年3月12日完成,已超過時效,最終判定張男「免訴」,逃過司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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