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11歲男童在社區SPA池戲水,因池內孔蓋脫落,男童手臂遭吸入無法脫困,導致溺水腦損。(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桃園報導
桃園一11歲林姓男童到社區SPA池戲水,因吸水孔蓋脫落,導致男童的手臂被吸進水管內無法掙脫而溺水,經急救後仍有腦損等傷害。男童父母事後提告,經桃園地院審理,認為父母未全程陪同需付一半責任,判處物業公司、SPA池保養業者須連帶賠償男童182萬餘元,並賠償男童父母各20萬元撫慰金,社區管委會則免賠,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童在2017年7月30日下午2點半由家長陪同,與弟弟到社區公設SPA池玩水,因陪同的家長發現東西沒拿而返家,想不到離開短短10分鐘孩子竟出意外。男童先行下水後,因泳池吸水孔蓋鏽蝕剝落,產生強烈吸力,男童手臂突然遭吸水孔吸入水管內,儘管水池最深僅64公分,男童身高達146公分,仍因手臂無法掙脫而溺水,送醫急救後仍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肢體功能嚴重受損,併發吸入性肺炎之重傷害。男童父母認為管委會、物業公司及SPA池保養業者未善盡維護責任,導致吸水孔蓋鏽蝕鬆脫釀成憾事,求償醫療費、看護費、撫慰金等費用,共3400萬餘元。
經法院調查,48歲的楊姓男子為該SPA池定期維護負責人,案發同年6月至7月間,未依序逐一檢查進出水路與回水管線。吸水孔蓋螺絲有鏽蝕、脫落之危險,應屬長期使用累積,但在案發前5天,楊男仍在維護保養紀錄表上簽名確認查驗正常,可見未善盡檢查之責。物業公司也未確實檢查並督導楊男完成檢查維護之責,應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桃園地院經查,林童父母已支出醫療費、看護費等費用共364萬餘元。但因該SPA池不是游泳池,並無設置救生員,該社區管理辦法有規定未滿12歲之兒童,需家長全程陪同、負照護之責,此案家長未全程陪同,導致男童溺水無法及時救助,父母應負一半責任,最後判處物業公司、SPA池保養業者須連帶賠償男童182萬餘元,另賠償男童父母各20萬元撫慰金,未來醫療費、看護費皆等實際支出後另計,社區管委會則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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