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原認為老翁騎單車未示意就轉彎是肇事原因,再次調查逆轉認為後方機車騎士也要負肇事責任。(示意圖/翻攝交通安全入口網)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鄭姓男子去年騎腳踏車時,被後方郭姓機車騎士撞成植物人,原本檢察官認定鄭男轉彎前,沒有做任何示意動作,導致郭男閃避不及撞上,只起訴已臥床的鄭男,不起訴郭男;但案經高檢署再議發回,台北地檢署調查現場紅綠燈號誌轉換時間,逆轉發現郭男涉嫌末注意車前狀況減速,16日改依過失重傷害起訴郭。
2021年9月16日晚上9點左右,70歲的鄭男騎腳踏車行經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63巷口附近時突然左轉,後方年約20歲郭姓男子騎機車迎面撞上,2人都傷勢嚴重,郭男臉部骨折、四肢擦傷,醫治後現無大礙,鄭男則是因為顱內出血、第2節頸椎骨折,送醫急救後仍呈現植物人狀況。
檢察官將事故現場圖以及路口監視器等事證,送請交通事故鑑定、覆議共2次,確認是腳踏車轉彎前,沒有做出任何示意動作,甚至沒有回頭查看後方來車,就突然偏移行車方向,是肇事原因,檢察官在2021年底依過失傷害罪將鄭男起訴,郭男則因沒有超速等違規情形,以罪嫌不足不起訴。
但全案經高檢署再議發回,檢察官調取事發當時行車順、逆向的監視畫面,加上指示警員到現場勘驗紀錄紅綠燈轉換秒數,發現當時對向車道車輛,都已開始減速、停止,加上鄭、郭同向前方車輛開始通過馬路的時間計算,事發當時,號誌應該已經轉為紅燈,雖然鄭男可能未注意而在停止線前貿然騎腳踏車轉彎肇事,但郭男也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涉嫌過失致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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