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現為國家人權博物館。(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平復行政不法」為促轉會應辦事項,增訂刑事審判期間,其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定或處分等為立法撤銷範圍,同時修正塗銷前科紀錄的範圍,以及增訂司法救濟程序、促轉會平復行政不法的要件方式。
促轉會將在今年5月底完成階段性任務,在向行政院長蘇貞昌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解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今年3月28日初審通過行政院及立委所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有多項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三讀條文明定,「平復行政不法」為促轉會規劃、推動事項,以及增訂刑事審判期間,其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定或處分、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等,因追訴所為的處分,為立法撤銷的範圍等。
同時,本次修法也修正,塗銷前科紀錄的範圍,以及增訂司法救濟程序、促轉會平復行政不法的要件與方式,並以法律明定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的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事宜。
三讀條文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的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的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的處分或事實行為,由促轉會依職權或申請確認不法,以平復行政不法。
三讀條文規定,受難者或受裁判者在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範圍內所受的處分或事實行為,自《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均視為不法。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促轉會依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所定事項及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的轉型正義事項,依規定移交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2018年5月31日掛牌,依法為任期2年的任務型機關,必要時經行政院長同意可延任,每次延任以1年為限。促轉會兩度經行政院長蘇貞昌延長任期後,預計將在今年5月底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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