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頭身美女議員涉貪延押!戴寧律師4理由異議 慘被打臉沒救了

▲▼ 嘉義市美女議員戴寧交保後出法院  。(圖/讀者提供)

▲嘉義市美女議員戴寧被訴後再遭法院裁定延押,其律師聲請異議遭駁回,不得抗告 。(圖/讀者提供)

記者翁伊森、林冠吟/嘉義報導

嘉義市美女議員戴寧,因涉嫌詐領助理費遭到嘉義地檢署羈押禁見,而檢方也認為戴寧涉嫌重大,犯後毫無悔意,任職12年議員,卻利用職務之便詐取518萬餘元,因此起訴戴寧並求刑24年。移審法院後,法院再裁定戴寧延押禁見,戴寧律師提出異議,不過法院17日認為戴寧有串證之虞,駁回聲請異議,不得抗告。

9頭身美女議員戴寧捲入詐領助理費風暴,因而被檢方聲請羈押獲准,而戴寧在羈押期間正逢父喪,因此戴腳鐐手銬前往奔喪,甚至一度引發熱議。

▲▼戴寧奔喪。(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戴寧奔喪。(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不過整起案件嘉檢於5月12日偵結,認為戴寧連任議員12年,卻利用職務之便詐領助理費至少518萬餘元,違背社會大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公正、程序透明的要求和期待,事後更表示相關款項都是她父親所為,讓檢方認為戴寧犯後態度惡劣、始終未有悔意,因而對待寧求刑24年。

案件移審法院後,法院再裁定戴寧延押禁見,不過戴寧的律師提出異議,主張原裁定並未具體說明戴寧否認犯行與串證之虞的實質關聯性,且檢察官起訴後,所有證人都已具結作證,根本沒有串證可能,希望能將裁定延押內容撤回。

不過嘉義地院指出,戴寧雖然否認犯行,但從相關證人證述或證據來看,均指向戴寧涉嫌重大,且戴寧與多位證人均有密切親誼關係,顯示在審判程序中戴寧仍有勾串證人的高度可能。

嘉義地院也表示,由於戴寧涉案情節深、時序也相當長,其身為民意代表,本應恪守職責,卻卷入貪汙案中,對於國家社會所造成危害非輕,仍認為戴寧有羈押禁見之必要,駁回律師聲請異議,不得抗告。

戴寧律師提4點異議

1.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於嘉義市議會會期期間,法院羈押被告前,應先徵詢議會同意,卻漏未徵詢。

2.原裁定僅以「其他證人證述及卷內證人銀行帳戶明細等」理由,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已經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3.原裁定並未具體說明被告否認犯行與串證之虞的實質關聯性,逕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變造、偽造證據之虞。

4.本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之對象均已明確記載於起訴書,而所有證人更已具结作證,顯無串證可能,爰請求撤銷原處分,改諭知具保處分等語。

嘉義地院4點駁回

1.被告於會期前已依法遭受逮捕、羈押,自仍應受司法權之拘束,與地方制度法第51條所定對議員「人身不逮捕特權」並不相牴觸。

2.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相關證人證述,及相關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等文書證據,被告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3.對照本案之偵查進程,部分證人於偵查中、後期始詳實供述被告涉案情節,並敘及何以偵查之初未坦白陳述之心境等情,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部分證人之虞。被告迄今仍否認犯行,本案證人多與被告有密切的親誼關係,在審判程序中,被告仍有繼續勾串證人的高度可能。

4.被告涉案情節甚深、犯案期間甚長,被告身為民意代表,本應恪守職責,卻涉犯本案,對國家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權衡後認被告確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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