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陪同隔離也是隔離 保險公司拒賠無理

2022年05月17日 15:09

▲▼COVID-19,新冠肺炎,快篩,兒童,學童,公費快篩,居家隔離,居家照護,快篩試劑,3+4,陰性。(圖/記者姜國輝攝)

▲防疫保單諸多爭議,陪同隔離不算隔離嗎?陪同孩子居家隔離的家長雖有領到主管機關核發之居家隔離通知書,但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隔離費用補償金時,卻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圖/記者姜國輝攝)

近來國內新冠疫情嚴峻,每日確診人數屢創新高,連帶防疫保單申請理賠件數也接踵而至,但保險公司畢竟不是省油的燈,開始祭出各種琳瑯滿目之拒賠理由。

其中,近期引發極大爭議的情況是,家長購買防疫保單後,其未滿18歲之子女因同班同學確診,被匡列為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而居家隔離,家長也因需照顧子女而依當時規定同時進行居家隔離,家長雖有領到主管機關核發之居家隔離通知書,但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隔離費用補償金時,卻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就此問題,金管會於5月1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未成年子女之同學確診,該未成年子女依規定受隔離處置時,其父母僅係基於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經主管機關彈性准予隔離期間在隔離地點同住,不受一人一室之限制……,爰以該隔離處置並非《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所定,與確診病人接觸之隔離處置,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尚難予以理賠。

惟個人以為金管會及保險公司的解釋似有曲解之嫌,也違反《保險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保險(定型化)契約發生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消費者)解釋之意旨。

首先,就各該保險公司(富邦產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中國信託產險、和泰產險、國泰產險等)關於隔離費用補償金大多以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且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受衛生主管機關對該被保險人開立隔離通知書接受隔離處置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保險金。」依該條款文義,只要被保險人收受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之隔離通知書且實際經隔離者,就符合請領隔離費用保險金之要件。至於主管機關究係出於何種防疫考量而對被保險人開立隔離通知書,保險契約既未明文約定,自非保險公司所得審酌之要件。

金管會及保險公司雖主張照顧者並未與確診者接觸,縱有隔離事實,亦非法定之隔離處置。然而,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所得實施隔離之對象為「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顯見有無與確診病人接觸並非唯一考量。既然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進行風險管理評估後,認為「同室照顧者」有高度染疫之風險,將之認定為「可能與確診個案有相當接觸」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自應尊重衛生主管機關控制疫情之專業判斷,豈能由保險公司自行解釋恣意推翻。

更何況,家長收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隔離通知書後,立即受到隔離處分之規範及限制,若有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傳染病防治法》之處罰,該隔離處置自然是《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所定之法定隔離處置,家長據此申請理賠自符合契約要件,保險公司實無拒賠之理。

風險的管理及評估為保險業之核心,變種病毒Omicron驚人的傳播力固然是始料未及,但保險公司本得透過充分的計算、評估及設計契約條文等方式以控制風險,不應在銷售保單後,反將承保風險轉嫁給小老百姓,失信於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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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植●李善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檢察官、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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