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向違約的協理求償千萬元勝訴。(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鴻海集團設於中國深圳的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在職時向合作廠商收取「好處費」1億2千萬餘元,遭大陸判刑8年。鴻海以他違反經理人與公司簽訂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起訴求償1000萬元,一二審均全數判賠。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翁男2004年到鴻海子公司鴻準科技任職,隔年就受指派前往深圳富士康觀瀾科技園擔任富泰華的產品開發部門協理,並在2007年與公司簽下「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但他卻與公司設計部的經理約定,優先洩漏打樣規格參數,再自行篡改測試驗收結果為合格,並主導富泰華以高於市場價向合作廠商「策維」及「圖德」採購產品,藉此向兩間廠商的趙姓負責人索討「好處費」。
趙男依約付錢,光是2012年到2014年間,一共付出2792萬多元人民幣,還幫忙購買2799萬多元人民幣(約1億2814萬元新台幣)的社會保險。整起案件經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分別判處翁男、經理8年、8年2個月有期徒刑。
至於鴻海在台灣也採取法律行動,針對違反與公司簽約的部分,起訴求償1000萬元。鴻海在訴狀中主張,翁男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書的規定,做出影響公司商譽又違法的行為,故求償翁男在犯罪期間的薪水、獎金與違約金,共1000萬元。
法院審理時,翁男拒絕賠償,辯稱鴻海應提出約定書的正本而非影本,另外雖然約定若違約須返還近3年內的報酬,但「應自通知時」起回算3年,他在這段期間並未領任何報酬。但法院審酌雙方約定書後,一二審均判決翁男敗訴,須賠償千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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