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刑事庭。(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分局礁溪分局忠孝派出所游姓前員警,2018年間受理某件計程車載到醉客案件,結果遭車上的醉男辱罵,還被打傷,事後才知道是當時分局的偵查隊長。員警事後收8萬8千元與學長和解,但卻被依照「縱放人犯罪」起訴,一審判刑1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改宣告游男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間,凌晨3點左右,游男於派出所內執勤,一部計程車直接開到派出所門口,原來車上乘客醉到不知要到哪裡,司機請求員警確認車上酒醉乘客的身分。乘客拒絕出示證件,並與員警口角,員警通知陳姓副所長與另一個派出所李姓所長,共同回到所內,這才發現車上的竟是分局的偵查隊邱姓小隊長。
游姓員警嘗試拉邱男下車,遭副所長與李姓所長制止,邱男自行下車後,開始對游男辱罵三字經,2人發生拉扯,最後游男將邱男壓制在地,並以現行犯規定將邱男上銬逮捕。警局內的茶壺風暴並未爆發,邱男家屬事後以8萬8千元與游男和解,游男雖無釋放人犯的權限,但竟自行刪除刑事案件報告單內原記載妨害公務罪嫌的犯罪事實,以及竄改現行犯逮捕程序,改成保護管束,讓邱男離去。
此外,邱男當年12月30日傍晚執行交管勤務時,遭許姓男子駕車壓到左腳,邱男雖為被害人但卻未循正常管道提出告訴,反而是回到警局內利用警用電腦查出許男個資,直接向地檢署提告。此外,他2019年4月7日凌晨在路上執勤時,看到李姓男子從機車上跳下衝入屋內,他懷疑李男酒駕,竟衝上前拉住李男腰帶,以過肩摔的方式壓制李男,又拿出辣椒水噴灑李男。宜蘭地檢查証屬實後,依照「縱放人犯」、「傷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依照「縱放人犯罪」將游男判刑1年,另外兩案分別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再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游男犯罪後已表明深自反省,再加上與被過肩摔的李男和解、許男則不願提告,高院認為游男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故認對他所宣告之各刑,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最後高院將他判刑1年1月、3月、3月,並宣告緩刑3年,並諭知向公庫支付24萬元,參加法治教育6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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