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主張爛路害老母走路跌傷,告官索討國賠,被質疑他曾說老母因病早已不能自行走動。(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一名張姓男子以7旬老母之名提告,聲稱老母行走遭隆起路面絆倒,以致頭臉掛彩、左腿骨折,要求養護路面的新店區公所國賠70萬餘元,台北地院審理發現,張男在事發一年前,已聲請法院裁定老母受監護宣告獲准,理由包括失智且「無法自行走動」,本案老婦是如何「步行」被絆倒,確有疑問,因此判決新店區公所全部免賠,可上訴。
本案由張母掛名原告,實際訴訟由擔任母親監護人的張男進行,他指稱母親於3年前(2019年)的9月10日上午10點多,走路經過新店區廣興路一條巷子,突然被絆倒在地,頭臉因重摔掛彩,左腿的股骨還出現遠端線性骨折,受傷至今仍需他人照顧。
張男並提出事發現場路面照片,聲稱路面破損開裂不平,還有一處高出約5公分的突兀隆起,是造成老母受傷主因,他認為新店區公所養護路面不確實,應國賠他母親醫藥費、看護費、加裝樓梯升降梯和精神慰撫共70萬餘元。
新店區公所極力抗辯事發路段是由台北市來水事業處鋪設,不歸區公所管理養護。法官審理認為,張男所提照片顯示路面雖有裂痕,但沒有「不平」或「突兀隆起約5公分」的跡象。
法官比對資料發現,張男代母報案所稱事發地點,是在張母家門口,原因是「踢到新鋪設的柏油凸起物」,跟提告所稱截然不同,法官更查出張母在事發前一年,於2018年6月29日就被北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裁定的正是張男。
法官指張母被裁准受監護宣告理由,主要為失智就醫無起色,另曾中風又出車禍,審理鑑定時,張母「癱坐輪椅,無法自行走動」,甚至張男曾表示母親受監護宣告後,身體狀況「沒有改善,而且更差,重度失智,肢體障礙」,據此認定張母本案是否真的自行走路被絆倒,確有疑問,判新店區公所全部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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