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賴姓男子去年西洋情人節當天邀約女同事出遊,晚間上摩鐵休息時違反女同事意願襲胸指侵得逞,事後遭提告。(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賴姓男子去年西洋情人節邀約心儀女同事開車出遊,當晚住進摩鐵休息後,卻以身體壓住強脫衣物後襲胸摸下體,再以指侵得逞。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賴男坦承犯行,法官以賴男坦承犯行並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賴也應為公益團體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
檢警調查,賴姓男子想追求心儀女同事,去年2月14日西洋情人節邀約開車出遊,當晚9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摩鐵休息時,卻違反女子意願,以身體強壓女子於床上,徒手褪去其衣物,再親吻、撫摸胸部與下體,再以指侵強制性交得逞1次,女子事後不甘受辱報警提告。
桃檢複訊時,女子指證歷歷,並有手繪現場圖、與賴男LINE通訊軟體對話翻拍截圖、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警方則提供摩鐵監視器畫面照片等資料佐證,賴男事後與女子之妨害性自主和解書等佐證,檢方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賴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賴坦承犯行,法官審酌賴男無視被害女子之意願對其強制性交,造成其難以彌補之陰影,但考量賴在起訴前已與女子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金額,並承諾日後不再以任何形式騷擾女子之生活,另有和解書可參考;女子亦表示倘賴男遵守彼此約定之和解條件,同意給與從輕量刑之機會。
法官認為,犯後坦承犯行,復與受害女子達成和解且已賠償完畢,堪認確有悔悟之心,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於判決確定日起之2年內,為公益單位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並禁止對女子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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