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樓上噪音吵得受不了,買了震樓神器想反制,恐觸犯強制罪。(圖/視覺中國)
隨著社區大樓或公寓上下樓層住戶自我意識提升,彼此間常因對方走路、拖拉重物或深夜洗澡等日常活動所發出的聲響而有所不滿。更有甚者,下層住戶為報復上層鄰居,上網購買「震樓神器」加以反擊,卻不知此舉可能吃上官司。
下層住戶裝設「震樓神器」,多因為樓上鄰居製造噪音且屢勸不聽,妨害到生活品質,為何不能以噪音反制?但其實社區住戶因日常活動所產生的噪音與裝設「震樓神器」所產生的噪音,在法律上無法等同視之;因日常活動中所產生的擾鄰聲音,就該住戶而言,其主觀上是為了完成日常活動附隨產生之聲音,但「震樓神器」則純粹以騷擾鄰居為目的而產生之震動頻率或音量,差別在於主觀的犯意。
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為強制罪」。就裝設「震樓神器」者而言,其主觀目的在擾鄰,客觀上又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他人居住安寧,其行為恐構成《刑法》的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而因日常活動產生擾鄰噪音的住戶,其主觀上並沒有妨害他人權利的故意,自然無法以強制罪究責。另外,除了刑事責任外,遭「震樓神器」騷擾的住戶尚可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主張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不可不慎。
當然,如果住戶刻意以日常活動的聲音,例如腳步聲、拖拉家具的聲音來達到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目的,只要能證明該名住戶主觀上是基於強制故意,也可能涉及強制罪。
受鄰居日常生活所產生噪音影響的住戶,該如何維護居住安寧?《噪音管制法》及噪音管制標準對住宅區(不論是住商混合及單純住宅區)內,因住戶日常生活中發出擾鄰聲音或甚至噪音之行為均有規範;若屬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例如夫妻吵架、寵物吠叫或彈奏樂器等,可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交由警察機關來處理;如果是管制時段(視住宅分區而定:自晚間10點、11點至早上7點間)持續產生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如在住宅區內設置工廠)則可以交由各縣市環保單位前往稽查。
公寓大廈的住戶可以透過前述法律途徑來保障個人權益,切勿貪圖一時便利而選擇以私法制裁方式來反擊,以免觸法。至於未能達到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或未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即屬於群體生活時彼此間必須相互尊重,左鄰右舍們多站在對方立場,互相包容才能避免訟爭不斷,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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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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