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國安法》增列經濟間諜罪 竊取核心技術最重關12年、罰1億

▲▼立法院院會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 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院三讀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法院院會20日三讀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

我國現行法制有關「反情報」相關規範,多偏向軍事政治等犯罪行為,將經濟領域部分視為民間行為,不過,近年我國高科技產業屢遭中國競爭對手,違法挖角高階研發人才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不但侵害企業利益,更危及國家、社會的整體經濟發展,恐影響經濟安全。

對此,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經濟間諜罪,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也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則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者。

另在罰則方面,三讀條文規定,若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若是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外,考量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三讀條文參考《營業秘密法》規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 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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