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5日,大法官將就《民法》裁判離婚的條件進行言詞辯論,期盼能衡量伴侶和小孩間的意思自由與人格發展自由,不要再讓離婚過程變成生命裡的復仇布局。(圖/視覺中國CFP)
據報載,某位醫師娘因為發現先生外遇,委託徵信社抓姦,但卡在通姦除罪化,因此突發奇想,先確認小三與先生共處一室後,再向警方謊稱先生自殺。最後,醫師娘與徵信社都被判侵入住宅罪及強制罪,背上刑事前科。
這位醫師娘費盡心思抓外遇,不外乎就是想請法院判准離婚。但離婚怎麼會這麼難?因為翻開《民法》規定,要有下列類似狀況,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其中包含「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等狀況(註一)。
按照規定,情感受創者為了獲得一紙離婚判決,竟還要四處奔波、張羅證據;稍有不慎,還要背上刑事犯罪前科甚至損害賠償,這肯定始料未及。上述裁判離婚的條件,其實有不少問題。
通姦除罪化後,難舉證配偶在外親密舉動
偷情這件事,既然會對配偶躲躲藏藏,在通姦除罪化後,少了警方的力量,也就很難找到合法堪用的證據。因此,想要離婚的一方,只好無所不用其極,像是用GPS跟監、在家中裝監視器、找徵信社跟蹤、謊報自殺抓姦、侵入他方手機或電腦設備等,都是為了取得伴侶「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證據。
而在費盡九牛二虎之力後,婚姻雖然可能順利解除,但自己卻不慎淪為刑事被告;除了留下前科記錄,還會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付出去的可能比外遇獲賠還多)。而這樣侵害隱私所導致的,不光只是法律責任,還可能被對方提告家庭暴力。
此外,為了抓到對方不倫,進而請求裁判離婚的過程也是極為痛苦的。在這樣撕裂彼此的過程中,不僅是伴侶兩方形同陌路,最可憐的還是孩子,不止得面臨選邊站,甚至必須「選邊戰」。這樣的離婚訴訟,讓所有參與其中者都受傷了。
為證明受虐待,只好刻意製造家暴?
撇除平時高衝突人格所致的家庭暴力外,很多人為了要取得家暴證據,只好去引發衝突,讓對方用言語來攻擊自己,甚至不惜刺激對方,使自己被對方毆打,再到醫院驗傷以取得家暴證據。
來找律師的個案當中,不少家暴受暴者拿著配偶促成的驗傷單或婆媳不合的影音證據說:「律師,我這樣可以告離婚了吧?」我都在反思,這真的是法院想要看到的離婚方式嗎?不論離婚結果如何,這個「尋找」證據的過程,多半會帶來創傷後症候群(PTSD),這對一個想離婚的人來說,是不是太苦了?
避免衝突的分居,卻被認定惡意遺棄?
一段衝突的關係要緩解,比較立即有效的方式不是去強迫溝通,而是先保有安全距離,不要讓彼此落入家暴傷害者與被害人。然而,為此離家分居的一方,不論有無離婚的意願,都可能會被他方指責「未履行同居義務」,藉此取得「被惡意遺棄」的離婚發球權,或者談判籌碼。
悲哀的是,這樣控告對方不同居而勝訴的一方,其實根本也不希望對方回家,反而多半戰戰兢兢的想:如果對方真的回來,我該怎麼辦?因此,分居一定是惡意遺棄嗎?如果分居,會不會緩和當下高漲的情緒?在考量可能的家庭暴力下,分居不啻是保護彼此的方法之一,但如果按照實務現況,經常被對方認定是惡意遺棄,進而導致自身無法請求離婚。這樣說白了,就是他方的報復心態,也讓雙方都走不出這個困境。
另一個能被判決離婚的要件—重婚,在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開始施行「登記婚」後,基本上很難再出現重婚的狀況,除非其中一方在這時間之前曾經與前任辦過儀式婚。即使如此,後婚配偶也可以選擇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就不必打離婚訴訟,而且照樣可以分財產。目前看來,這個裁判離婚要件比較少用(註二)。
大法官即將審查裁判離婚的條件
貌合神離卻無法協議離婚的原因百百種,有的考量孩子還小,有的考量夫妻財產分配,有的因為社會地位與面子問題等,種種自欺欺人的婚姻實在太多了;等到決定提出離婚訴訟時,才發現離婚竟要長遠布局,漫天尋找證據。最終,雙方用撕裂關係的方式,好不容易才獲得法院判准離婚;但在這樣的攻防下,未來實難再要求雙方為了孩子成為「合作父母」。
離婚相關法律也要與人性結合,不能只是光唱高調而已。在雙方無法協議離婚,而需要選擇裁判離婚的前提下,是否能設計更溫和的方式來處理?不必去比較誰的責任比較多?是否能在結婚自由的前提下,也尊重離婚自由,減輕雙方在訴訟過程中的種種衝突。
可參考其他國家的離婚法制,比如香港法院:可就分居一年得對方同意,或分居滿二年者裁判離婚;同時,配偶雙方需誠實填載在世界各國的財產,以達夫妻公平分配財產的境地。於是,良好的制度,可以避免因為裁判離婚讓關係遍體麟傷,更不用刻意製造家庭暴力衝突,導致孩子們發生忠誠議題,無須讓孩子們在父母間選邊站,減緩各種對孩子們身心健康發展的種種遺憾。
2022年11月15日,大法官將就《民法》裁判離婚的條件(《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進行言詞辯論,筆者期盼:大法官們能妥善就裁判離婚的要件進行審視,並好好衡量伴侶和小孩之間的意思自由與人格發展自由間做衡量,不要再讓離婚過程變成生命裡的復仇布局,並引發各種家事及刑事案件,更不要讓孩子們因父母離異被迫選擇骨肉永久分離。
附註:
註一:很多配偶沒有完全符合裁判離婚的常見條件,因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外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註二:除了上述常見的離婚訴求外,還有更多常見、卻難舉證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冷暴力、配偶間的個性不合、配偶間經濟分攤及各自父母奉養金的爭議、家務是否能合理分配、育兒方法不同導致的衝突、婆媳姑嫂間兩相厭的狀況等。
好文推薦
●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