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法官蔡甄漪在擔任檢察官期間出包,遭判申誡。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地院法官蔡甄漪在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於偵辦某件日籍告訴人遭搶奪手機案件,未親自偵訊被告,「黑車」「白車」搞不清楚,以致造成無辜被告入獄119天。蔡甄漪事後雖賠償33萬元,但監察院仍對她提出彈劾,職務法庭審理後,20日判決申誡。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文,蔡甄漪偵辦2015年間某起手機搶奪案件時,在2016年1月22日訊問日籍告訴人時,僅拿出警方單一指認之照片供日籍告訴人指認,另外她也當庭說…但是這個人,其實很多地方都犯罪,全臺北市跟新北他都已經被起訴搶奪罪…也有檢察官採信了他說不是他的這件事情,那我不相信,因為實在比例太高,時間非常密集,就在今年度,所以我必須要請你們作證…我需要你們來幫我再確定一次…」日籍告訴人因此認定許姓男子就是行為人。但其實行為人騎乘「黑色機車」犯案,與許男騎乘的「白色機車」完全不同。
此外,蔡甄漪也未清自訊問許男,就對他提起公訴。法院也未仔細審酌,一審判刑10月,許男最後入監。之後因真正的行為人遭逮捕供出本案,法院才發現許男白白入獄119日,最後再審判決許男無罪,許男獲冤獄補償59萬9000元,法院轉而向蔡甄漪求償,蔡甄漪也承認錯誤,並於去年3月間賠償33萬元。監察院於去年2月間,13票全數通過彈劾,送交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分案後,由張清埤任審判長、甯馨當受命法官、林惠瑜為陪席法官,外部參審員則是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楊添圍,以及私立東吳大學公法權威、學養兼備的法學教授程明修老師。
全案於20日宣判,職務法庭認為蔡甄漪的疏失,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客觀性義務之違失,情節重大,為督促其嚴守辦案程序,以保障人權,有予懲戒之必要。但考量她無異議接受求償決議,並於允諾時限前悉數繳納賠償款,犯後態度良好;且本案屬單一個案,蔡甄漪歷年考績、職務評定均為甲等或良好。另外職務法庭也認為近年來我國檢察官工作負荷沈重,囿於偵辦個案之時間、勞力,精準度難免受限,最後予以輕判,判決蔡甄漪申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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