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路法》修正草案,強制計程車客運業者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公路法》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強制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明定應有1年的宣導期。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在提案說明中表示,鑒於公車、客運、遊覽車、捷運、台鐵、高鐵、飛機與客船等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法律均明文強制業者投保旅客責任險,唯獨計程車的規範不完全,因次提出修法使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也應投保旅客責任險。
三讀條文明定,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車所有人應在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的金額,投保責任險。
三讀條文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三讀條文明定,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提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旅客責任險應有1年的宣導期,計程車客運業自本法修正公布日起1年後適用。
張廖萬堅指出,根據交通部統計資料,全國計程車共9萬1755輛,其中因加入車隊且已投保旅客責任險者約占51%;另外近45萬輛計程車有待宣導投保強制旅客責任險,約占49%,因此修法增列對計程車客運業強制投保旅客責任險,應有1年的宣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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