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永久屋等住宅不得出租或法拍。(資料照/台東縣政府提供)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得視災情需要,在地方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受災地方救災,並要求公私協力實施及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另外,本次修法也新增永久屋等住宅,所有權人不得出租或法拍。
為了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及國土保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今年5月4日初審通過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全案經過立法院會在24日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在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
三讀條文也增訂,各級政府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以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等,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規定,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以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同時可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三讀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應舉辦防災教育及宣導時,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及傳播媒體應協助推行、指派所屬人員共同參與。
三讀條文也增訂,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文宣資料、教導手冊或相關多元化宣傳教材,在傳播媒體播放、刊載,或者在公共場所宣導、張貼。
三讀條文規定,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的重建推動委員會。各級政府應在重建推動委員會解散時,依災後復原重建計畫事項性質,分別指定業務目的主管機關辦理後續計畫內容的檢討及變更。
另外,2009年莫拉克颱風豪大雨重創台灣中南部,政府為解決受災地區受災居民居住問題,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協調民間單位興建住宅並簽訂協議書,且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及核配,贈與住宅給受災居民並得世代繼承。
為避免受災居民將住宅任意處分,三讀條文明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並且無償移轉給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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